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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可以相互取代吗

发布时间:2023-04-17 13:28:30

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不可以相互取代。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使用金钱补偿守约方因其违约所遭受到的损失,是违约责任形式,一般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前提、以赔偿实际损失为限度,与实际履行是不同的救济方式。

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可以相互取代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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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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