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如下:
1、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2、如果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权利人的诉讼时效。但是如果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1、由于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消灭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故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时间就直接关系到权利人的切身权益。我国《民法典》第188条明确规定了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为诉讼时效的适用是以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为前提的。一般来讲,权利人在侵权行为发生之时便得知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遭受侵害的事实,则自此即能够行使请求权。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权利人在侵权行为实施之后的一段时间才知道其民事权利遭受到侵害,那么,权利人只能从这时才能够行使请求权,所以,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2、其具体根据包括:
1.权利人实际上已经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
2.权利人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这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根据客观情况,权利人有知道的条件和可能的,就应当知道,而不管当事人是否实际知道,例如:甲公司与乙厂签订了购销合同,乙厂未交货,而甲公司工作人员疏忽而忘记了合同的存在,故实际也就不知债权被侵害。但因其是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所以,诉讼时效期间从乙厂违约之时开始计算。
由此可见,在尚未发生侵犯民事权利的事实和权利人不知或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的情况下,诉讼时效不得开始计算。前者因为未产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请求权。如尚未到履行的债权债务关系。后者因为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如出差在外的公民不知家中财产遭受他人破坏。
不过,为防止侵权行为发生时间与权利人知道受侵害的时间相隔过长,影响诉讼时效发挥作用,民法通则第137条同时也加以限制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从而,权利被侵害之日就成为最长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
诉讼时效期间计算从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开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分析】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根据相关的规定是从知道或者是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候算起。每一个案件都是有诉讼时效的,有些是三年5年或者是10年,一旦过了诉讼时效的话,那么当事人就会丧失了胜诉的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诉讼时效起算的基础是民事权利主体能够行使请求权。能够行使请求权,但却不行使,诉讼时效便从此开始起算。“能够行使请求权”,这不是主观的标准,而是一个客观的标准。不知道权利受到侵犯的事实,也就不能够行使请求权。但权利人也可能由于自己的过错没有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因此,诉讼时效开始起算的时间就是权利主体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那一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规定于下列法律条文中:
诉讼时效时间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资料扩展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依据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可分为以下几类: 1、一般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短期诉讼时效。如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为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劳动纠纷”五种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3、特殊诉讼时效。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的“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合同法第129条“涉外合同纠纷4年”。
4、最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5、上诉诉讼时效起算,即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任何的诉讼都是有诉讼时效的,因物业费引起的也不例外,因此大家要多加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