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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申请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3-04-17 13:47:38

应当驳回当事人所提出的执行申请的情形包括:执行依据不具有给付内容或给付内容不明确的;执行申请内容与执行依据内容不相符合的;法律文书未生效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驳回申请的情形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驳回申请的情形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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