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分子,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职务侵占罪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犯本罪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如果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可以适用 减刑 ,由犯罪本子或者是监狱提出。 《 刑法 》 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 与限度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 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一、 职务侵占罪 减刑标准 是什么? 《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是 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没收财产 。” 对于犯罪分子的 减刑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是 立功 表现的,裁定予以减轻。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二、减刑包括哪几种情况? 在我国的刑法分则中,减刑被分为可以减刑和应当减刑两种。前者是对犯罪分子是否减刑由法院自由裁量后者是法院必须对犯罪分子进行减刑。上述所提到的 减刑条件 ,即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属于“可以减刑”的情况而属于“应当减刑”的情况,是指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即: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 职务侵占 数额等其他影响 犯罪构成 的犯罪事实增加 刑罚 量,确定基准刑。 综上所述,在国企里面,有一些领导干部擅自将公司财产占用已有,如果数额较大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判刑后,其会被送到监狱或者看守所服刑。如果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具备减刑条件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刑标准是有期徒刑减刑最多是原刑期一半。
职务侵占罪 的 减刑 适用条件: 1、减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 管制 、 拘役 、 有期徒刑 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在 刑罚 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 立功 表现。
《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 贪污罪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刑,能否减刑取决于罪犯的日常表现,是否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等。
法律规定最多可以减一半刑期,实际基本达不到。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见:《刑法》 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