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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公证保管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3-04-17 14:05:06

提存公证保管期限的相关规定为:不适于长期保管或长期保管将损害其价值的,六个月的保管费用超过物品价值百分之五的物品,保管期限为六个月。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公证处应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将其余额上缴国库。

提存公证保管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依据:

《提存公证规则》第十九条公证处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公证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标的,以防毁损、变质或灭失。

对不宜保存的、提存受领人到期不领取或超过保管期限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

《提存公证规则》第二十条下列物品的保管期限为六个月:

提存公证保管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一)不适于长期保管或长期保管将损害其价值的;

(二)六个月的保管费用超过物品价值5%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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