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房买受人可以先行送达催告通知,要求出卖人尽快交房,经买受人催告,出卖人在三个月仍未交房且不能给出正当理由的,买受人可以申请解除合同,要求出卖人退还已付房款及利息。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