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管教的适用对象是特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监护人,具体如下: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这个是对一般的已经满14周岁和还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一些行为,但并不构成刑事违法的行为,进行的一种处罚的方式。那么这些孩子,通过法律来看是不能够进行相应的惩罚,但是需要家长给予严厉的看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就会给予行政处罚,但是在实施处罚措施的时候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青少年犯罪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未成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基础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保护群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处罚对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此外,处罚权主体:《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设定和行使处罚权的相应行政机关。
训诫的适用对象:犯罪情节轻微而免予刑事处分的人、在民事案件中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妨害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由法院予以训诫;不满十四岁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
训诫,是指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对某些违法犯罪分子或者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犯罪情节轻微而免予刑事处分的人、在民事案件中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妨害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由法院予以训诫;不满十四岁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
根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有非正常上访行为,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尚不够治安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训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