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责任的免除情形有:
(一)因保证合同无效及意思表示瑕疵免除;
(二)因主合同内容变更免除;
(三)因保证合同未成立免除;
(四)因超过保证期限免除;
(五)因主合同当事人单方所实施的行为不适免除;
(六)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免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