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犯危险驾驶罪不一定会收监,视具体情况而定。疫情期间醉驾判刑,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看守所会收。疫情期间醉驾判刑,看守所也可能会为了安全而暂缓执行,暂时不收押。
《看守所条例》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第四条
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
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在疫情期间可能会暂停案件的审理,但不会不判刑。
疫情期间醉驾会不会判缓刑,要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而定。如果醉驾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满足以下条件是可以适用缓刑的。
没有法定的不执行理由,想不执行是不可能的。对于疫情,拘留所可能会为了安全而暂缓执行,等疫情过去了,犯罪人依然会被拘留。
一般是不可能的。醉驾入刑,经判决的刑期肯定要执行的,除非是判的缓刑。否则,就算当事人感染了新冠肺炎,医治好后都会执行刑期的。酒驾追究了刑事责任,其违法犯罪记录将直接影响本人及家庭成员政治权益。当事人或其子女考公务员、考军警学校、入党都会因当事人的违法犯罪而受到限制。
法律分析
酒驾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全家将为其承受巨大的心里负担。当事人因为醉驾被判刑,说明司法机关已经对认定的犯罪行为做出了处罚,其违法犯罪记录将直接影响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政治权益,并且犯罪记录将会伴随本人终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政审不合格: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的;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道德品质不好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国外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本人与其划不清界线的;直系血亲中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为了保证录用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各地根据需要可成立临时性的考核工作班子,具体负责录用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直系亲属有刑事犯罪记录,如果是正在服刑的,其子女不得报考公务员,直到服刑完毕后才可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除公务员录用考察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
(三)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四)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我国政权活动的;
(六)其他不适合担任人民警察的情形。
醉驾会构成危险驾驶罪,会拘役,并处罚金。只要犯罪分子符合监外执行情形的,就可以监外执行。
其情形有: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疫情期间不收监,但有监管行为的,应当算刑期。被告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监狱在收到相关的司法文书后,应当按照相关的规定对罪犯收监的,但在疫情期间,为了避免传染,不对罪犯收监,那么这个期间是否算刑期,是要看罪犯有没有被监管的,罪犯被监管的,应当算刑期,未被监管的,不算刑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疫情期间不收监,但有监管行为的,应当算刑期。被告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监狱在收到相关的司法文书后,应当按照相关的规定对罪犯收监的,但在疫情期间,为了避免传染,不对罪犯收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疫情期间办案以书面审查为主,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在疫情防控期间应以案卷书面审查为主要方式,尽量不采取当面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以及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可以采取电话或者视频等方式进行,以减少人员流动、聚集、见面交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