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有:
1、因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进行索赔;
2、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3、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无需承担责任;
4、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造成第三人的财产损害或者人身伤害的无需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一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