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上诉二审,判决一般不会加重刑罚。依据上诉不加刑原则,对于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法律分析】
刑事诉讼二审中,为了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诉的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旨在解除被告人的顾虑,保障其依法行使上诉权,以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上诉不加刑的包括1.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延长缓刑考验期,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等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5.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刑事中有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法的一项审判原则。
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二审法院是否会加重被告人刑罚要区别情形对待。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原则之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只应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上诉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1.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延长缓刑考验期,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等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5.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刑事中有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但如果公诉机关抗诉则是可以加刑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该法条阐述了二审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要遵循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那就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如何理解“上诉不加刑”原则呢?简而言之,就是对于一审判决,被害人和检察院都比较满意,没有提起自诉或抗诉,而只有被告人认为该判决对自己不公,判刑过重而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在审理该上诉案件时,就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原处罚。举例来说,如果一审法院判了被告10年有期徒刑,被告认为该处罚过重向法院提起上诉,那么二审法院所作的二审判决不能多于10年。值得注意的是,在被告人认为量刑过重而上诉,而检察院认为量刑过轻而抗诉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就可以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而可以直接根据所认定的事实和法律对案件作出二审判决,如果认为一审法院量刑较轻的,可以加重刑罚,比如可以将10年改为15年。
上诉发回重审不会加重刑期的,上诉不加刑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原则。因此,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发回重审的仍然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