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重新鉴定的规定是: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九十七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在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当事人均可以提出重新鉴定。
【法律分析】
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在通常情况下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尤其是在涉及到刑事案件的时候,如果司法鉴定不能够保证其结果的权威性,就无法保障司法审判的公正。不过,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认为鉴定结果不符合相关规定有异议的话,也是可以要求重新鉴定的。为了保障再次鉴定的鉴定效力,鉴定规则规定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对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的鉴定事项,根据司法机关的委托或者经其同意,司法鉴定主管部门或者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可以组织多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九十七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重新鉴定刑事案件的规定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刑事诉讼法 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如下: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
刑事案件重新鉴定期限,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规定,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当事人是否 申请重新鉴定 ,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决定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五条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刑事案件重新鉴定的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第一百九十二条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证人出庭,取得新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院应当决定是否同意上述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特殊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一些特殊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第一百五十六条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证人出庭,取得新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姓名和证据存放地点,说明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并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根据具体情况,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申请,并宣布延期审判;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继续审理。按照前款规定,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计入审限。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第一百八十六条用结论,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经检察长批准,可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作为证据的鉴定结论。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