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不可以任意终止。任意终止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行为,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终止合同。合同需要协商终止,或者通过约定、法定终止。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