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债务人实施重组计划的监督制度如下:
1、管理者是监督者,在重组期间,管理人作为重组计划执行的监督人,负责监督债务人重组计划的执行;
2、监督期限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之日起开始计算;
3、债务人的主动报告是监督方式;
4、监督的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