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的实现顺序应当是:留置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法律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