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可以处分抵押物,如果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则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