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如果该行为会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则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应当按时偿还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