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没有独立的责任能力,不享有独立的财产,所以分公司的债务应当由总公司的财产承担偿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