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的原则为不动产物权的变更需要经过登记才能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转让,原则上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当事人也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