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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与立功的成立条件是什么呢

发布时间:2023-01-16 02:01:33

自首的成立条件:

1、自愿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

自首与立功的成立条件是什么呢

2、自动投案的。

3、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立功的成立条件:

1、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2、提供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该重大案件中有一般立功表现。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自首和立功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立功,是指犯罪嫌疑人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主动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自首。

三、立功表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有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同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自首和立功认定标准是什么

1.根据刑法规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项要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 从轻或减轻 处罚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自首和立功都是 法定量刑情节 。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是现行刑法对自首的 犯罪嫌疑人 予以从宽处罚所作的原则性规定。但由于犯罪的性质、自首人的主观恶性、自首的早晚等情况不尽一致,因此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您弟弟这种情况属于自首,如果给警方提供有价值的线索且确实有帮助的,可成立立功。

简述一般自首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自首包括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

一般自首成立的条件为:

自首与立功的成立条件是什么呢

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则仍视为自首。

特别自首成立的条件为:

一是主体必须是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已被宣判的罪犯,因其人身自由已经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故不存在自动投案问题;二是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未掌握的罪行与已掌握的罪行应属不同性质。如果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已被掌握的罪行是同种性质,则不属于自首,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果如实供述的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自首的处罚标准,具有一定层次性:第一,即一般情况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一,在一般情况的条件下,又具备“犯罪较轻”的情形,可以免除处罚;第三,犯罪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立功包括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

一般立功成立条件:

一是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二是提供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三是阻碍他人犯罪活动;四是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逃犯;五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重大立功成立条件:

一是有一般立功表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二是该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该重大案件中有一般立功表现。

立功的处罚标准,第一,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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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成立条件具体有哪些

一般 自首 的成立条件包括以下两点: 1、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 犯罪嫌疑人 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被询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 立功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情形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它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辑、追捕过程中,自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投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等等。 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之后,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足以证明其悔罪服法,为司法机关追诉其所犯罪行提供客观根据,使追究犯罪刑事责任的 诉讼 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因此,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基本条件。 把握自首成立的这一条件,应请注意的问题有: (1)投案人供述的必须是犯罪的事实。 投案人因法律认识错误而交待违法行为或违反道德规范行为的事实,不构成自首。 (2)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即自己实施并应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 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既可以是投案人单独实施的,也可以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数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的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 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 主犯 则应当供停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3)投案人必须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即犯罪分子应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所实施的罪行,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如果犯罪人在供述犯罪的过程中推诿罪责,保全自己,意图逃避制裁大包大揽,庇护同伙,意图包揽罪责歪曲罪质,隐瞒情节,企图蒙混过关掩盖真相,避重就轻,试图减轻罪责等等,均属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自首。此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 一审 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自首是我国 刑法 规定的量刑的一个重要情节。自首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而自首又包括两种情况:一般自首和 特别自首 。也就意味着不同类型的自首,其实需要满足的条件不一样。其中如果是一般自首的话,则此时需要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才行,不然之后判刑的时候就无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自首立功认定标准

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对新出现的自首和立功情节进行细化规定。《意见》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因为这种情形符合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所以应当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不明知的情况下被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获的,由于犯罪嫌疑人并无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完全是被动归案,因此,上述情形不宜认定为自动投案。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为获得从宽处罚,有时会不择手段地以贿买、暴力、胁迫、引诱犯罪等非法手段,或者通过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对上述情形若认定为立功,违背了立功制度的初衷。因此《意见》规定,犯罪分子将从以下途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均不能认定为立功:(一)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的线索(二)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的线索(三)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线索(四)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线索。其中认定为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属于立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要是在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自首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包括两项条件:

1.自动投案:亲友规劝,陪同投案和仅仅因形迹可疑,稍加盘查,就如实交待的均属自动投案。若自动投案后逃跑的不认为是自首逃跑后又跑回来的,视为自首。

2.如实交待所犯罪行:只需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犯数罪的,对如实供述的认定为自首,对未如实供述的不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中,要求从犯供述其所知同案犯,主犯还应供述所知的其他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交代后又翻供的不构成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交待的还可认定自首。辩护、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特别自首是指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其他罪行,具体而言是指交代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非同种罪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最高法院:如何认定自首和立功

关于自首的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一是必须自动投案二是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共有以下情况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8)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此外,对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也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供述自己及与自己相关的犯罪事实,注意以下问题:

自首与立功的成立条件是什么呢

(1)犯有数罪时,仅供述了部分罪行的,只能对部分罪行认定为自首;

(2)共同犯罪中,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

(3)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当供述其所知道的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

(4)如实供述的必须是主要犯罪事实;实施了多个同种犯罪行为时,供述内容应超过50%;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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