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给予该公司警告处分,并没收公司在此期间的违法所得。如果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开展与公司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以谋取非法收入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将公司财产予以退还,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