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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致定作人人身损害的赔偿方式

发布时间:2023-04-17 17:38:32

承揽人致定作人人身损害的承担人的赔偿方式为应当需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双方可以对于数额进行协商。

承揽人致定作人人身损害的赔偿方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承揽人致定作人人身损害的赔偿方式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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