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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3-01-16 02:09:42

相对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区别:

1、概念不同;

酌定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的区别

2、适用的条件不同;

3、性质不同。相对不起诉的是依照法律规定不能起诉,检察院没有自由裁量权。而酌定不起诉,检察院是可以不起诉,具有自由裁量权。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区别是什么

法定不起诉。也称“绝对不起诉”,其有两个特点: 1、人民检察院没有自由裁量权,只要具有 刑诉法 第15条规定的情形,只能作出不起诉 2、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原因是不应或无法对 犯罪嫌疑人 追究刑事责任,即人民检察院没有或丧失追诉权。 酌定不起诉,也称“相对不起诉”、“微罪不起诉”,其适用应具备三个条件: 1、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犯罪情节轻微 3、依照 刑法 规定不需要判处 刑罚 或者免除刑罚。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或者是人民法院作出,如果是刑事案件,并且不属于不告不理的五种犯罪中的任何一种的,决定起诉的权利就在于人民法院,因为是公安机关在进行案件的侦查之后,将案件移交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 公诉 。

检察院不起诉的三种情形

        1.酌定不起诉。检察官应用起诉便宜主义而决定不起诉在法理上称为酌定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从公诉的角度看,相对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在拥有诉权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权衡后认为舍弃诉权更为适宜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2.法定不起诉。区别于酌定不起诉是拥有诉权而予以舍弃,法定不起诉是起诉机关对案件没有诉权或者丧失诉权,因此而不提起公诉。凡符合绝对不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都应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无自由裁量的余地。

       3.存疑不起诉。即检察机关确认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胜诉可能时,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类案件中,认定嫌疑人构成犯罪有一定根据,但证据不充分,不能在法律上证实犯罪。将这类案件起诉到法院,难以达到公诉的目的。根据无罪推定的精神,对这类案件应当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的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法定不起诉的条件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的三种类型

不起诉的三种类型:

1、法定不起诉。

2、酌定不起诉 (又称相对不起诉、微罪不起诉)。

3.、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

【法律分析】

1、指犯罪嫌疑人具有相关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6种情形中除“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情形外的别的5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的情形主要有:在本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国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受过刑罚处罚的聋、哑、盲人犯罪的防卫过当避险过当预备犯的行为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的行为从犯的行为胁从犯的行为自首且犯罪较轻的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酌定不起诉从法律上说是对犯罪嫌疑人作无罪处理。

3.、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一种决定。不起诉的效力是结束刑事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酌定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的区别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什么是酌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或裁量不起诉。是检察官根据起诉便宜主义对自己拥有的诉权的舍弃而决定不起诉。我国现行的酌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酌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 刑事诉讼法 》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 刑法 规定不需要判处 刑罚 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相似于国外学者的“微罪不起诉”,笔者认为这样称谓能体现其性质,还是比较科学的。从刑事诉讼 法规 定看,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 犯罪嫌疑人 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照刑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适用这种不起诉: (1)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刑法》第10条)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刑法》第19条) (3)犯罪嫌疑人因 正当防卫 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刑法》第20条、第21条)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刑法》第22条)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刑法》第24条) (6)在 共同犯罪 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刑法》第27条) (7)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刑法》第28条) (8)犯罪嫌疑人 自首 或有重大 立功 表现(《刑法》第67条、第68条)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起诉决定,在确认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情形之一后,还必须在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下才能考虑适用不起诉。即人民检察院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目的和动机、犯罪手段、危害后果、悔罪表现以及一贯表现等进行综合考虑,只有在确实认为不起诉比起诉更为有利时,才能做出不起诉决定。有的学者将其解释为“酌定不起诉”,把“应当不起诉”称为“法定不起诉”。 三、 证据 不足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不起诉的适用前提是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这里需要指出,所谓“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有权在起诉与否之间做出自主选择,因为证据不足属于不具备起诉条件的情况,因而不能提出起诉。在此意义上,所谓“可以”一词的表述并不准确,科学的含义是“应当”。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则》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 犯罪构成 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倘若不构成犯罪挤不用 诉讼 ,这也是为了节省时间以便法庭去处理更加重大的急需处理的案件,给那些真正的犯罪者处以严惩,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平公正,维护受害者权益,不让严重受害者受到不公正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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