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的可能结果具体如下:
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依据规定,对于被害人(或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发现证据不足,应当要求自诉人限期内提供补充材料,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自诉案件是指自诉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我们对刑事案件的一般印象是,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然后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这种案件被称为公诉案件,占刑事案件的绝大多数。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只需要报案并配合办案机关即可,由公安机关侦查收集证据,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诉讼,法院对检察院的公诉作出裁判,维护国家和被害人的权益。
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不同,自诉案件的被害人需要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构成指控的罪名。
自诉案件主要包括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对于这种案件,被害人只能向法院提起自诉,而不能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种类型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对于这种案件,被害人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具有侦查权,收集证据的能力远远大于被害人的能力,一般情况下,被害人会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三种类型是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被害人觉得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种案件一般是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被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的处理结果,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除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外,诽谤罪属于上述第一种类型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如果认为对方诽谤自己构成诽谤罪,不应该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是应该自行收集证据,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指控对方构成诽谤罪。
如果是通过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后,提供证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但无论如何,被害人是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
1、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形,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第一、若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开庭审判第二、若缺乏罪证的,要求自诉人提供补充证据,否则应当说服其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关于后一种情形处理的范围,《刑诉解释》第188条作出了更详细并具有扩张性的解释,尤应注意其中的两种情况:
一是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二是经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而又就同一事实告诉的。
2、对于已经立案的自诉案件,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要求自诉人提供补充证据,否则应当说服其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但当自诉人之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3、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自诉人依法两次传唤,而自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法院应审查如果撤诉出于自愿的,应当准许,如果是出于被强迫、威吓而不是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同理,自诉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进行自行和解。
4、根据本法第172条之规定,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但第170条第(三)项所规定的一类自诉案件(即原本属于公诉案件但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诉的案件)则不能适用调解。可见,并非所有的自诉案件都可适用调解。根据《刑诉解释》第200条之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当由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的生效时间是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之前当事人(任何一方)反悔的,法院应当进行判决。
5、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不仅有撤诉、和解的权利,根据《刑诉解释》第193条的规定,还有一定程度选择被告人的权利,即自诉人明知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其中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法院也应当受理,并视为其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此时法院不再受理对于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的权利,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法院不再受理,但其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如果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是说向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在法院都没有受理的情况下根本就没有上诉的机会,可是,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时候,在通知书当中会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真正原因,原告不能直接无视法院不予受理的原因的。
我国法律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允许调解、撤诉。撤诉后就不存在判决了。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
(二)属于本院管辖的;
(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还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证据不充分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
第一百九十八条 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
刑事自诉案件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了三类案件的具体范围。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
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
以上八项案件,法院受理后对于证据不足的可移送公安机关受理,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刑事自诉立案期限一般在十五日之内就要决定是否可以立案,对于不予进行立案的一般就需要在十五日之内通知当事人,并且还要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如果自诉人坚持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一、刑事自诉立案期限是多久?
1、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查认为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
2、决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员制作《不立案通知书》,有关负责人同意后,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主管机关应当认真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报案,控告,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自诉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15日以内作出不立案决定,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对于那些虽然不具备立案条件,但是,需要其他部门给予一定处分的,应当将报案、控告或举报材料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控告。
二、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哪些?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7、侵犯知识产权案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综合上面所说的,刑事中的自诉案件就是由自诉人亲自到法院进行起诉,但对于执法人员在收到自诉的案件时就需要在规定的时间之内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受理,对于案件要受理的就应该要尽快的审理,而对于不予受理的需要及时的通知自诉人。
自诉案件不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案件。自诉案件的范围如下:(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
112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