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无权组织公司的合并,但是公司合并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以要求公司提供担保或者提前清偿债务,法律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民法典》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