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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期间孳息的所有权归谁

发布时间:2023-04-17 18:14:16

质押期间孳息的所有权一般情形下归质权人所有。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质押期间孳息的所有权归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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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仓单、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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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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