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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税3000元惩处

发布时间:2023-04-17 18:22:33

行为人漏税3000元的,税务机关应限定漏税者如期补缴所漏税款;行为人逾期未缴者,税务机关应从漏税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漏税是指纳税人因无意识而发生的漏缴或少缴税款的违章行为。漏税行为虽属无意,但行为人仍需要承担行政责任。

漏税3000元惩处

法律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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