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诉刑事案件中,由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在自诉刑事案件中,原告人即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既没有义务向法庭证明自己有罪,也没有义务向法庭证明自己无罪。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一、 刑事诉讼 举证责任 是怎样的?
在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 公诉 案件由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 自诉案件 由原告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在审判中可以举出 证据 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但是,这属于法律赋予被告人的辩护权,是权利,不是义务或责任。被告人可以依法行使辩护权,也可以不行使辩护权,而且不能仅仅因为其不行使辩护权就得到对其不利的事实认定或判决后果。
1、公诉案件由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 在公诉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由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在审判中,公诉方要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而且其证明要达到法定的标准。被告人既没有义务向法庭证明自己有罪,也没有义务向法庭证明自己无罪。换言之,被告人可以不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仅对公诉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疑,就是完成了辩护的任务。被告人甚至可以不做任何辩护,法庭也不能因此就做出对被告人不利的判决。
2、自诉案件由原告方承担举证责任 在自诉刑事案件中,原告人即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这也是司法活动中“谁主张谁举证”基本原则的体现。如果自诉人不能用充分证据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在开庭审判之前,法官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者用裁定驳回其起诉经 开庭审理 之后,法官则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总之,自诉人举证不能或不充分,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二、 刑事诉讼证据 类型包括哪些? 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我国刑事证据有以下八种:
1、物证 2、书证 3、 证人 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案件基本都是公诉案件,检察院是起诉方,这样举证责任应该在检察院头上,其提请公诉的时候,需要向法院提供犯罪的事实证据。当然,也有一些刑事案件由原告自行 诉讼 ,包括 遗弃罪 、 虐待罪 等,应该是发起诉讼的原告提供证据。
公诉 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 举证责任 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在公诉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由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在审判中,公诉方要向法庭提供充分的 证据 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而且其证明要达到法定的标准。而在 自诉案件 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这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02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刑事案件中,如果是谁主张的,那么就应当由谁来举证,如果不能举证则应该承担相应的败诉后果,这是我们熟知的 诉讼 法的普遍原则。相关法律有明文规定,在 公诉 案件中,如果要判被告人有罪,那么人民检察院应该承担其 举证责任 , 自诉案件 中如果需要判被告人有罪,那么其举证责任应该有自诉人承担。 由此我们不难判断刑事案件中,如果要判被告有罪,那么就需要起诉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可能会因此而败诉。但是,举证的 证据 必须是依法收集或者获得的证据,不能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得,或者通过对 犯罪嫌疑人 进行刑讯逼供,威胁,利诱,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有罪。所提供的证据也应该真实有效,能从客观上证实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不得凭空捏造证据或伪造证据。并且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有权向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证据,如果单位或者个人隐瞒或者伪造证据的,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并会收到法律的追究。如果是行政机关收集到的物证,书证,视听或者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依然可以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 《 刑事诉讼法 》中明确了证据的重要性,凡是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话,都不能认定被告人是有罪的甚至处以他 刑罚 ,但是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凿的话,则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并且处以刑罚。 综上所述,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一般由检察院进行承担,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举证的材料但是公安机关是没有向法院举证的资格。另外除公安机关外的相关行政机关,如果是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则应承担起调查取证的义务但还是没有向法院举证的资格。公安机关和行政机关所收集到的证据会经过检察院决定是否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当然,检察院也可以自行取证提供给法庭。法院具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在必要时,法院取证可以通知相关的 律师 或者是检察官到庭作证。 另外,被告人是没有证明自己有罪的义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强迫被告人证实自己有罪,并且如果被告人主动认罪但是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证明的,法庭也不会予以采纳与信任。法律只规定了单位或者个人有向有关机关提供证据的义务,但是没有规定单位及个人也需要向律师提供证据。但是律师还是可以向自愿提供证据的单位及个人进行取证,也可以提供相关线索申请检察院去收集证据。 最后,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就相当于原告,其应当承担起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如果无法举证或者因为证据不充分而不予以采信的那么法庭可依法判定为败诉,并且责令原告撤诉并对被告人作出赔偿。
一、关于刑事证明责任一般由谁承担 刑事证明责任一般由犯罪份子承担。刑事证明,指刑事控辩双方(包括 公诉人 、自诉人及其 代理 人、被告人及其 辩护人 )在审判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审判机关提出并运用 证据 阐明待证事实,论证 诉讼 主张的活动。 二、 举证责任 转移 在 刑事诉讼 中,举证责任由 公诉 方或自诉人承担,这并不意味着被告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承担任何举证责任。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确立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只是明确了整个案件的举证责任应该由提出犯罪指控的公诉方或自诉人承担。至于案件中具体事实或情节的举证责任,则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分配。这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举证责任也会从公诉方或自诉人转移到被告人身上。 举证责任转移并不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否定。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基础是刑事立法和司法的特定价值取向,即保护 犯罪嫌疑人 和 被告人权利 的需要。然而,法律规定举证责任的转移,主要是考虑诉讼活动中证明的需要和举证的便利,即由哪一方先行举证更有利于诉讼证明的推进。在这个意义上讲,举证责任的转移是以举证便利和诉讼效率为前提的。 三、刑事证明 刑事司法实体公正的基本要求就是在结果上正确处理案件。其中,运用证据准确认定案件是前提和基础,而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证明标准的确定和把握又是核心和关键。在诉讼进行中,程序如何进行及许多措施的采取尤其是裁判的作出,都涉及证明标准问题,因此,研究这一问题,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实践意义。确立可操作的,符合人类诉讼规律的证明标准,是准确地进行证明活动、实现诉讼目的的重要前提,能够保证诉讼程序的公平与公正,实现诉讼结果的公正,有利于推动诉讼法学理论的完善和发展。但由于我们过去很少关注这一问题,刑事诉讼理论界的客观真实说、主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这三种学说存在较大分歧。随着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推进,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证明标准研究的深入,以及对我国 刑事诉讼法 所确立的证明标准的反思与检讨,我发现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坚实理论基础的客观真实标准具有了某种不现实性和理想化倾向,法定证明标准过于简单、僵硬。因此笔者采取理论分析、比较、归纳总结等方法,对我国刑事证明标准问题进行了探讨。 凡是都是要讲究证据证明的,在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该犯罪人员对他人造成严重的伤害,法院也是不能进行判决的,因此在起诉法院的时候,我们应该就该事件的证据进行一定的收集,这样才能保障在起诉过程中能得到有利的一方面。
刑法中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刑法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承担。在刑事诉讼中一般是由控方举证,在特殊的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是基于一定价值取向而规定的不可反驳的立法推定。然而,这并不是说,根据已经掌握的证据,被告人无罪的可能性大于有罪的可能性,所以要推定其无罪。无罪推定的目标是要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是要保障司法的公正,是要把“无罪者被错判有罪”的可能性限制到最低的水平。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取向。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证明责任是指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收集或者提供证据,并运用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责任,不履行这种责任,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根据相关规定,我国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1)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2)在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对于缺乏罪证的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3)被告人既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4)在例外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5)人民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但人民法院负有调查、核实证据中的疑问的责任。
(6)公安司法机关对有关程序法事实负有证明责任。
(7)对于某些程序法事实,提出主张的诉讼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法规 《 民事诉讼法 》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 证据 。”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 民事 诉讼 与 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 举证责任 对比 《 刑事诉讼法 》 第51条 公诉 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自诉案件 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其承担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有所不同。刑事诉讼一般由 公诉人 承担证明责任行政诉讼一般由被告即国家行政机关承担证明责任而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承担则不以当事人的诉讼身份或者诉讼地位为标准来设定承担主体,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并不固定于原告或者被告,而是按照一定的分配原则由原、被告分担。由于民事活动中的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他们有着相同或者相近的条件了解案件事实的真相,在诉讼中,当事人面临着同样的机遇收集、调查、提供证据。因此,根据案件不同性质,由不同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更能体现诉讼公平与公正。 特殊情况 虽然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应尽的义务,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同时又规定,在某些情形下,对某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强调收集。这些情形主要包括: 一是当事人及其诉讼 代理 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 二是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三是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证据。 四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证据。 除了以上四种情形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外,其余情形都应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对于举证责任的一项相关规定,对于这项规定法律上上明确表示有原告来提供证据表示被告犯有一定的罪责,在 个人债务 案件常常会被使用,被告人也需要提供自己无罪的相关证据,这样也更能体现出诉讼的公平
在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公诉案件由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自诉案件由原告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在审判中可以举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但是,这属于法律赋予被告人的辩护权,是权利,不是义务或责任。被告人可以依法行使辩护权,也可以不行使辩护权,而且不能仅仅因为其不行使辩护权就得到对其不利的事实认定或判决后果。
(一)公诉案件由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
在公诉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由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在审判中,公诉方要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而且其证明要达到法定的标准。被告人既没有义务向法庭证明自己有罪,也没有义务向法庭证明自己无罪。换言之,被告人可以不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仅对公诉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疑,就是完成了辩护的任务。被告人甚至可以不做任何辩护,法庭也不能因此就做出对被告人不利的判决。
除了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外,举证责任的分配还有操作层面上的理由。由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一方面,因为公诉方是诉讼程序的启动者,是要求法院做出判决的人,所以公诉方应该向法庭提供证据支持其要求和主张,“谁主张谁举证”是在诉讼活动中确定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另一方面,公诉方既然做好了起诉的准备,自然也处于举证的便利位置,让其承担举证责任也是顺理成章的。
(二)自诉案件由原告方承担举证责任
在自诉刑事案件中,原告人即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这也是司法活动中“谁主张谁举证”基本原则的体现。如果自诉人不能用充分证据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在开庭审判之前,法官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者用裁定驳回其起诉经开庭审理之后,法官则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总之,自诉人举证不能或不充分,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证明责任是指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收集或者提供证据,并运用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责任,不履行这种责任,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证明责任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对诉讼中出现的案件事实,应当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以及在诉讼结束时,如果案件事实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应当由谁来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果。根据相关规定,我国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可概括为以下七点:
(1)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2)在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对于缺乏罪证的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3)被告人既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4)在例外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承担证明责任。例如,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嫌疑人负有说明其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那部分财产的来源的责任,如果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则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处。但是,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并差额巨大这一事实的存在的责任,仍然由检察机关承担。
(5)人民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但人民法院负有调查、核实证据中的疑问的责任。
(6)公安司法机关对有关程序法事实负有证明责任。例如,公安机关没收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证金的,应当证明被取保候审人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事实。(7)对于某些程序法事实,提出主张的诉讼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例如,被告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必须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同意二楼的意见,不一定,为确保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双方都有举证责任,检察院举证是就自己指控的罪名收集出示证据。某些涉及到被告人罪轻或可减轻的观点需要自己举证。如一个人为了尽快进小学读书,通过熟人把年龄改大一岁,在17岁时犯了罪,这是检察院只会出示一张公安机关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其系成年人。成年犯和未成年犯在量刑上区别很大,这时就需要本人或家长出示证据了,如申请生育手续、出生证、出院证等相关能让法庭信服的手续,这个时候为证明自己的观点并与检察院的指控相悖,举证责任就在被告方了。
相关法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