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反担保合同应当载明的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