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情形,如果法院查明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会判处犯罪嫌疑人刑罚。刑事证据是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同时根据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法律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提起公诉,举证的责任自然就是公诉方的了。换句话说,就是根据公诉方提出的证据来进行刑事诉讼判决。所以说,刑事案件的话,即使当事人不认罪,只要证据充分,法院也会下达有罪判决,是可以定罪的。当事人不承认自己有罪,也不影响判决的执行。
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不同。给当事人定罪,是一定要在没有合理疑点的情况下,并要保证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且证据属实。只不过,在刑事诉讼判决后法院判处当事人有罪时,如果当事人不承认自己有罪,当事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当事人同意,还可以提起上诉。并且对当事人的上诉权,是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的。
口供的证明效力
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口供的证明效力是最低的,远远低于书面证据、物证、监控录像等证据。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的口供效力又远低于证人证言的效力。利益攸关人(父母、妻儿、朋友)的证言效力低于无关第三方证言的效力。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仅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无法认定犯罪的,即使是犯罪嫌疑人自己认罪,那也无法定罪,必须有相应的证据支撑。
只要不认罪,是否能够定罪
无论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否认罪,都需要把案件的证据做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只不过嫌疑人不认罪的证据标准更高。还有就是,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只有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不能确定任何人有罪!这就是我国刑法的疑罪从无原则,也是不能做有罪规定的原则!
对嫌疑人不认罪的案件,只要其他的书证、鉴定意见或者证人证言等其他的证据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就可以对嫌疑人零口供定案。比如,对一起诈骗案件,嫌疑人对钱款往来的性质辩解为借款,但有聊天记录、钱款用于赌博等其他的证据,虽然没有嫌疑人供述,但该案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也能够认定嫌疑人具有诈骗犯罪的事实!
所以,对嫌疑人不认罪的案件,要切实摒除一个误区,就是没有嫌疑人供述就不能定案的误区,而是要根据案件的特点,罪名的构成,把该取的证据取到位,然后根据案件的情况,要求嫌疑人认罪,如果实在不能认罪,也要按照证据要求,排除合理怀疑,力争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因此,对嫌疑人不认罪的案件,不要慌,要仔细分解案件的构成要件,将嫌疑人供述或者辩解排除在外,然后将鉴定意见、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调取完整,综合评定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形成该案的完整的证据锁链,依据零口供仍然对其判处刑罚!
总之,嫌疑人不认罪就无法定罪的误区要不得,要通过多方调查取证,把证据链条固定好,然后按照零口供的要求,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
在刑事案件中,只要不认罪,确实是无法定罪的,因为说明某些证据以及某些资料并不能够证明他已经犯了罪,要承担一种刑事责任,但是确定他是被告,所以可以被原告继续控诉。
原告有权利讨回自己的公道,所以他可以向法院递交自己的申诉书,可以让被告付出应该会有的代价,所以他有权利让这个嫌疑人物成为被告。
成为原告的原因是因为无法承受来自于被告的伤害,也就是被告已经对自己构成了一种刑事犯罪,所以要让他承担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偿还一种罪责。
原告应该搜集证据,并且确定一些证词,并且可以让自己掌握被告犯罪的资料,并且可以请一个律师为自己辩护,然后把这些公开的犯罪证据变成一种维护自己权利的资格书。
被告总是狡猾的,他不会承担一些原告给予他的罪孽,所以他会力争自己并没有犯罪,所以这就是一种官司里的你争我抢。
要是原告的证词不能够让被告伏法,并且原告的证据不能够让被告承担一种刑事责任,那么这起案件都不会成立,会交由法院判定进行第二次上诉。
所以原告一定要确定这人物就是他的被告,就是向他犯罪的那个人,所以只要确定了他不是嫌疑人,而变成了一种真正的犯罪者,那就直接的寻找证据就可以了。
而且原告的律师也不会放过被告的各种犯罪行为意向的,所以他会根据被告的某些证词来判断他到底有没有犯罪事实,来判断他隐藏的那一部分犯罪究竟藏在哪一种认知里。
法律是公正严明的,他不会放过任何一个犯罪者,所以原告不需要着急,只需要让自己的证据直接让被告承认犯罪。
犯罪分子若拒不认罪,人民法院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是依然可以对其进行判刑处罚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只要是事实清楚的,证据充分的,法院一样是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判刑的。法院的判决必须是要根据相关的有利的证据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罚判处的,只要证据是真实且有效的,不管犯罪嫌疑人是不是认罪,都是可以依法判刑的。如果证据不足,就会退回补充侦查,或者无罪释放,证据充足的情况下一定会被定罪处罚的。法院的定罪量刑是以证据为前提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被告认不认罪,对被告的影响比较大,因为牵扯到量刑,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往往没有多大的影响,因为如果其他证据都能证明你的犯罪行为,那么你认不认罪也就真的无所谓了,如果不认罪,量刑的时候还有可能会严重一些,这个对自己的影响还是很大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一、被告人不认罪法庭是否能判刑
如没有口供但其他 证据 充分的仍可定罪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 刑罚 。是否构成犯罪不是 犯罪嫌疑人 自己说了算的,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 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有证据,经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二、认罪
认罪是罪犯承认犯罪事实,并对其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和应受惩罚性产生合乎行刑目的的认识。从认识的内容和程度来看,包括两个层次、三个继起递进的环节。两个层次是承认犯罪事实是认罪的低级层次,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和受惩罚的该当性是认罪的高级层次三个环节即认罪、服判、守法。承认犯罪事实,指罪犯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无保留地如实供述。一般来说,罪犯只要把主要犯罪事实和犯罪的主要情节交待清楚,即可认为系承认犯罪事实认识到犯罪行为的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和受惩罚的该当性,是指罪犯对其犯罪行为产生与刑事判决基本一致从而合乎行刑目的要求的认识,即认识到并承识其行为的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及其受惩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只有认罪,才可能服判,服判是认罪的必然认识结果只有认罪服判,才可能进而领悟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神圣性和法律的严肃性,形成遵守法律的必要性的认识和其实践,遵守法律遂又是认罪服判的必然认识结果。三个环节在时间上继起,在认识水平上递进,最终通向刑罚感受能力。
在过去的司法审判中将被告人的口供定位为定罪的关键证据,这也就导致了许多案件的被告人就不能得到法律的处罚。法律为了让那些作了违法行为的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规定法院可以在其他客观证据非常充分对不认罪的被告作出定罪判决。
不是。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诉讼原则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也就是说,如果只是犯罪嫌疑人不认罪,但是有证据证明其犯罪,且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定罪。
实践中,也有很多案件是零口供基础上判定有罪的。
一、 犯罪嫌疑人 认罪和不认罪法院咋判? 认罪与不认罪都不影响法院判决。
1、有罪并且认罪悔罪的:法院在决定 刑罚 标准时可以适当考虑从轻处罚。
2、无罪并且无 证据 证明犯罪的:即使当事人拼命说自己有罪,法院也不应该判刑。
3、有证据证明犯罪但个人不认罪的:法院依据犯罪的事实证据,依据法律规定的相关 罪名 ,依法量刑。 二、如何认定被告人认罪态度好? 我国 刑法 并没有直接的规定“认罪态度良好”。 《刑法》第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判处。” 《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 法规 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 自首 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 立功 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不认罪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告人从被抓获之日起就拒不认罪,此类现象在毒品案件中尤甚。审判实践中,毒品案件一对一的特殊性致使定罪量刑主要依靠毒品买卖上下家的一致口供,缺少相应的实物证据。被告人心存侥幸,不愿如实供述,试图逃脱刑罚的制裁。
2、被告人被抓获之后如实认罪,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又改变口供,不愿承认犯罪事实。有些被告人在被抓获之初,迫于司法机关的强大压力,承认了犯罪事实,但其内心深处不愿接受制裁,抵抗改造。在最初的慌乱之后,重新构筑了心理防线,抗拒法律。
3、在 共同犯罪 中,各被告人之间对作案分工合作的细节相互推诿,都不愿承担主要责任。此种现象在 抢劫 、抢夺案件的庭审中频繁出现。实施抢劫、抢夺案件的被告人文化程度相对较低,且多是同乡、朋友关系结伙作案。在事发后,各个被告人为了减轻自身的罪责,都试图将责任推给他人,以减轻自己的刑事责任。
4、公安机关在证据上存在较多瑕疵,致使被告人在公安和检察阶段都自愿认罪,但到了法庭上,经辩护 律师 指点,即反悔拒不认罪,主要表现在强奸案件上。由于被害人的多次陈述,均与被告人的供述不尽相同,致使被告人在法庭上认为不是强奸而是通奸。 事实上,本身现在社会各界人士对于认罪认罚从轻处罚的制度还是存在着很大争议的。因为刑法还是过多的强调于让犯罪嫌疑人主动去认罪,但是认罪以后从轻处罚的幅度非常的模糊,导致同样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都是认罪的态度,但量刑就是非常的不精准的,所以我国的司法审判方面的法律制度还有很多方面亟待加强。
一、拒不认罪没有 证据 可以判刑么? 法院审理案件,对拒不认罪没有证据的,不能宣判。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 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证据充分不认罪该如何处理? 即使 犯罪嫌疑人 拒不认罪,也是可以定罪的。证据的种类有很多,每种证据的证明力是不同的,我国实行的是重实证,轻口供的原则。即使是零口供,只要其他的证据确凿,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审查起诉。法院对此类案件,可以判处犯罪嫌疑人 罪名 成立。 对于被告人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的观点,《 刑法 修正案(八)》已予认可,然而对于被告人不认罪能否从重处罚,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在控审分离、相互制约的 诉讼 法原则之下,法官和检察官的诉讼职能和诉讼角色是不同的,因此,对被告人诉讼行为的认识也可能是不同的。然而,针对被告人与检察官抗辩的诉讼行为,法官和检察官均持相同的观点,即属“拒不认罪”,应“从重处罚”。 三、刑事证据的特征有哪些? 一般认为,所有证据都应当具有证明力和证据能力。证据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待证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证据的证据能力,是指证据资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这是证据的基本特征。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也基本反映了上述特征,具体表现为: 1、客观性。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诉讼证据的本质特征,是由案件事实本身的客观性所决定的。
2、关联性。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证据不仅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必须是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事实。
3、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 由此可见,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是根据掌握的事实和证据做出合理的判决,犯罪嫌疑人在庭审过程中拒绝认罪,而检察院作为 公诉 方又拿不出证据的,法院不会判决,应该判 无罪释放 。当然,对于拒不认罪但是其它证据齐全,可以认定犯罪事实的,法官会考虑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