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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合同中货物交付前谁承担损害风险

发布时间:2023-04-17 18:44:24

在买卖合同中货物交付前承担损害风险的是出卖人而不是买受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货物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买卖合同中货物交付前谁承担损害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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