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从犯追诉期一样。追诉期不分主从犯,只看所犯罪行的法定最高刑。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多次犯罪,主犯参与多,罪行重,法定刑幅度超过从犯时,主犯的追诉期才长于从犯。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1、追诉期不区分主从犯,以具体犯罪法定最高刑为区分标准。
2、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
追诉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主犯与从犯一般差几年要看具体的罪名和情节,主犯的量刑为按照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68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68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68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一、共同犯罪追诉时效的起算
关于共同犯罪诉讼时效的起算标准以及期限,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也鲜为论及,对此,余志刚先生认为:基于共同犯罪的共同性,对于共同犯罪追诉时效期限的计算,应当把握犯罪行为的独立性与共同性两种特性,就独立性而言,各个共同犯罪人之具体适用的追诉时效期限,理论上应当以其各自之犯罪之原有的追诉时效期限为准。
就共同性而言,各个共同犯罪人因具体分工而或早或晚得以完成的犯罪行为,并不因其本身行为的完成时间而导致其应有追诉时效期限的起算。均应当始自于同一时间点,即应当以共同犯罪人中最后之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考虑到共同犯罪之社会危害性的整体性,余先生还认为,共同犯罪追诉时效适用对此予以体现。
具体而言,如果各个共同犯罪人中有的已完成追诉时效期限,有的尚处于追诉时效期限以内,那么所有共同犯罪人之追诉时效期限均视为未完成。
上述观点考虑了共同犯罪这一复杂社会现象的特殊性,建议共同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以共犯中最长者为准,不无合理之处。因此,笔者认为,一般而言,应以可罚程度最强之正犯的行为确定共同犯罪追诉时效期限。
正如澳门地区刑法典第111条第3款所述,对于共同犯罪追诉时效期限之起算标准,“如属从犯,必须以正犯所作之事实为准。
”
二、共同犯罪追诉时效的延长和中断
我国目前尚无共同犯罪追诉时效中断制度的立法,但纵观世界各国立法例,大都认为一个共同犯罪人的追诉时效期限出现中断的状态,其效力即及于其他共同犯罪人,也即将同时导致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追诉时效期限同时归于中断,而重新开始计算追诉时效期限。
如罗马尼亚刑法典第123条第3款规定:“即使只与一个人有关,追诉时效中断对参与犯罪的所有共同犯罪同样有效。”意大利刑法典第161条规定:“时效之停止或中断,对于一切犯罪人均有效力。
”笔者不赞成上述处理方式,因其有悖于追诉时效中断制度设立的初衷,因此在今后的法律移植过程中应予以扬弃。
追诉时效中断所导致的结果,是犯罪之追诉时效期限重新开始计算,使犯罪人受追诉可能性时间相对延长,因而是对犯罪人权益的限制与剥夺。
此种制度得以存在的落脚点,只能是基于犯罪人本人之主观恶性或者人身危险性增大或者说至少未减轻,从而导致立法上反击或者限制。其立法初衷在于防止犯罪人利用追诉时效制度逃避处罚进而继续犯罪,是为保证追诉时效制度顺利完成并减少其负面效应而设置的一种修正制度。
因此对这一制度应该贯彻谨慎适用,罪责自负的原则,充分考虑到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鉴于共同犯罪一般以可罚程度最强之正犯的行为确定追诉时效期限,因此对于从犯而言,上述立法之规定无疑给他们套上了双重法枷,显示公平。
如甲乙共同盗窃,甲是帮助犯,乙是实行犯,在犯罪中甲只提供了一把老虎钳,作用很小。
单独而论,甲的行为追诉时效为5年,乙的行为追诉时效为15年,但考虑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整体性,以前述确定共同犯罪追诉时效期限之办法,只要乙在15年内没有归案,则甲的追诉时效也认为没有完成。
在本案中如果乙在14年又犯新罪,依时效中断制度,其前罪的追诉时效将重新计算,不幸的是,按照前述立法例规定的处理方式,甲的追诉时效也将重新计算,也即意味着对其在共同犯罪中提供一把老虎钳的帮助行为的追诉时效实际上将达29年之久,即使甲犯罪后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也不能幸免。
而追诉时效制度应有之义,在于给予现实存在的为刑罚所力不能及的犯罪人设定一个足够长的期限,以促使其自我改造,同时避免其无期限为一罪承担刑事责任,从而保障犯罪人之合法权益。
追诉时效中断制度则是对于不充分利用此一机会悔过自新之犯罪人的一种立法惩罚措施,即相应延长其自我改造期限,保持对其潜在行使追诉权之可能性时间。
在上述案例中,乙的再犯行为仅反映其个人潜在的人身危险性,与甲根本无关,因此,理应有乙独自承担前罪追诉时效中断的后果,而不应株连无辜,否则不仅有悖于刑法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同时有悖于追诉时效及其中断制度的立法初衷,有违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应为我国立法所不取。
我国刑法对共犯的分类,以作用分类法为主,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同时兼顾分工分类法,将教唆犯加为法定的共同犯罪人种类之一,并分别处以不同的刑罚。
法律追诉期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定的。
根据《刑法》中的时效,是追诉时效,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追诉期限的具体规定为: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20年
(5)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不过,在以下情况下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是的。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 主犯 ,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对于组织、指挥 共同犯罪 的人,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 是相对于主犯而言的。主犯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没有主犯就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只有主犯(须二人以上)没有从犯的现象是存在的,而只有从犯没有主犯的现象则不可能存在。从犯也应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