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死刑后,一般是不能救活的。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也就是说注射死刑后会检查被执行人的生命迹象,也就是说注射死刑之后是绝对死亡的,救不活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死刑犯执行枪决之后,法医鉴定其死亡,家属将其救活这种情况本身就不存在。提出这种想法的人肯定是电视剧看多了,现在的死刑犯都是采用注射药物的方式,早就不用枪毙了。法医鉴定他们死亡的时候他们已经没有任何生命迹象了。
首先,死刑犯在被枪毙之后,现场除了法警之外,还有执行法院和检察院派来的人专门监督,他们会做好记录工作,一直到死刑犯被确认死亡为止。在这种情况下,死刑犯不可能有存活的机会,这么多经验丰富的人在现场看着,程序步骤他们都不知道处理过多少次了,不可能存在漏网之鱼。现场除了法警之外,还有执行法院和检察院派来的人专门监督,他们会做好记录工作,一直到死刑犯被确认死亡为止。而且死刑犯遗体被家属领走后,还会有法警跟着到火葬场,全程盯着家属。除非家属手眼通天,才能在火葬场把死刑犯的遗体从法警眼皮子底下换走。就算他们有这个能力,死刑犯都执行死刑这么久了,早就没心跳了,所以说根本不可能存在这种事情。
其次即便救活,死刑犯也还是要再次执行死刑,毕竟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谁也不能逃脱。都说了是死刑犯,那么他所犯的罪就是不可饶恕的。假设家属真的妙手回春,将死刑犯从生死边缘拉了回来,但是这个人在法律名义上已经是个是死人了,被警方发现后,他被判处的刑罚还是有效的,所以依然会把他抓回来,继续执行死刑。
死刑犯不可能因为逃脱了一次死刑就算是偿还了自己犯下的错,家属如果将其救活也是触犯法律的,他们一般不敢,也没有这个能力这么做。法院对死刑犯判处死刑并执行是有严格时间规定的,没有执行枪决或注射死刑前,罪犯死在看守所,看守所工作人员没有做到抢救,应负有责任。处决罪犯的前一天,他果真患上脑溢血应抢救才对。只要他没死,第二天哪怕是抬着他上刑场,看守所工作人员也尽到了责任。
死刑犯在执行死刑时有数据表明,其实对于犯人在行刑之前突发心脏病的人也是有很多的,那么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到底是什么样的呢?到底要不要救治他们呢?答案是救治,肯定是要救治的。
也许有很多人觉得反正都是死刑犯了,已经要被处死刑了,那么如果不抢救可不可以呢?其实对于这样的想法是不对的,虽然说他是要面临死刑了,但是时间并没有到,所以说在监狱当中,是应该要对他进行救治的。
突发心脏病根据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在被执行人行刑之前的时间,是需要保证到他的人身安全的,虽然说他们的死刑是罪有应得的,但是在真的被执行死刑之前,还是享有了宪法赋予它的合法公民的生存权利。在行刑之前不管是用什么样的方式剥夺了犯人的生命行为都是会被认定为违法的,甚至是犯罪的。从理论上来说,如果说是执法人员在面对犯人突发疾病而不给予救治的话,这也是属于一种渎职。
需要进行抢救那么如果说死刑犯,在执行时间之前是发生了重病需要去到医院当中进行救治的话,这也是需要根据具体的病情来选择是继续执行刑罚还是暂缓执行的。但是对于那些面临死刑的犯人,其实也是会惧怕死亡的,在这时候,对于他们来说,是渴望这一线升级的,但于此同时也是绝望的,对于死亡的恐惧也是导致了在执行前,这些病情的发生的,像是小便失禁、心跳加速或者是突然晕厥等等反应。
所以说也是有人认为在面对死亡的时候恐惧自然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如果说犯人已经是没有办法在挽救自己是生命的话,那么在这时候也就会希望死亡能够痛快一些,而不是一直拖延着,因为这样会更加的恐惧。这时候其实就应该要趁着发病迅速的执行死刑了,减少犯人的痛苦,到那时如果是救治回来,再执行的话,也就是救治了之后,让他再次面对死亡的这一恐惧。
死刑犯执行死刑时,内心恐惧嘛,死刑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注射死刑,一种是开枪击杀,而面对这些死刑犯按理来说很早就做好了心理准备,基本上都是判决下来到执行大约最少四个月以上的时间,这个时间里面死刑犯还没有准备好嘛,其实死刑犯说不怕死的非常少,绝大多数的都无法平静面对死亡。
执行死刑前犯人出现晕倒会怎么样
在死亡面前几乎所有人都会表现出恐惧,在得知要执行死刑时,那份恐惧便将上升到极点,有人甚至出现晕倒的情况。一般在执行死刑的时候,为了以防万一会配备医护人员,就是怕犯人出现晕倒的情况。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医护人员就要进行急救,而不是晕倒后继续执行死刑。
有人可能会认为,这样做岂不是浪费医疗资源,多此一举。殊不知,这样做有两个目的。第一,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必须要按照审判结果和死刑执行令来对犯罪分子执行死刑。第二,犯人出现晕倒情况,稀里糊涂之下将他处决,会显得十分不人道。即便是犯罪分子,即便是要将他处决,也要保障他应该享有的权利,最起码的知情权。
执行前吓晕的也是正常不过的,在执行死刑的过程中,死刑犯吓晕了会怎么样呢?其实是有办法让死刑犯清醒过来的,昏迷也逃脱不了死刑的命运,让一个吓晕的人清醒很容易,方法也是有很多的,不要以为吓晕了就能逃脱,要知道注射死刑是绑在床上或者椅子上的,晕不晕倒并不影响执行。
反正被绑著固定,晕倒跟清醒并没有什么区别,想要清醒直接动用一些方法很容易让这些吓晕的死刑犯醒过来感受自己的死亡过程,这个并不是什么难事,而枪决也一样,枪决是武警架著犯人进入刑场的,这个时候死刑犯双腿被绑,就算没有吓腿软也走路不方便,必须要架著走赶时间。
执行的时候
再者执行的时候,是要死刑犯跪著的,而大多数都是两人左右按压架著犯人,抢手在后面开枪执行,这个时候就算死刑犯吓晕了,也不会看出来,毕竟五花大绑的捆绑方式 就算死刑犯没有了意识也不会很明显,毕竟左右两个人架著,晕不晕倒区别并不大,已经上了刑场,吓晕照样会进行下去。
你还以为能晕倒啊,连倒下的几率都没有,左右两个人架著,捆绑方式特别,脑袋都很难拉跨,就算晕了过去也倒不下去,执行会继续下去,不是你哭喊或者晕能改变的,死刑执行前验明正身,基本上就是严加看管,防止任何意外发生,到了刑场上面什么身体上的意外都不能阻挡执行下去的进行。
绝大多数死刑犯在执行当时都是吓得腿软,处于一种失神的状态,也有很多是处于恐惧的状态,大小便失禁这种也是常有的,什么十八年以后又是一条好汉这些都是骗人的,精神高度紧张才是正常的现象,晕倒也就是不可避免的出现在一部分死刑犯的身上,至于他们有没有后悔自己曾经的所作所为没有人知道,但是后悔也没有用,每一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晕倒也不可能免罪。
注射死刑是死刑的执行方式之一,在我们国家现阶段死刑执行的方式主要还是枪决,注射死刑仅仅是作为一种补充的方式存在。当然这是注射死刑的特点所决定的。
注射死刑流程
需要执行注射死刑的,执行法官会安排法警押上专门的死刑执行车。把被执行人押上车后,让他躺在车里,然后固定住他的四肢。把特定的仪器连接到被执行人的身体上,然后仪器上就会显示被执行人的脑电波。之后现场只会人员会下达准备注射的命令,收到命令后执行人员会把注射器的针头插入到被执行人的身上。
这里并不是一个针头,而是两个,一个是镇静剂一个是真正的致死剂。在接到执行的命令后,执行人员就会摁下注射泵的按钮,然后就会把致死剂和镇静剂注入到被执行人体内。药物注射完毕以后,两分钟内被执行人首先陷入昏迷状态,然后慢慢的心脏停止跳动,脑电波变成一条直线,代表著被执行人已经死亡,死刑执行完毕。死刑执行后会拍照片,制作死刑执行笔录,然后入卷。
注射死刑有什么好处?
1、被执行人心理压力小。相比枪决,注射可以有效减轻被执行者的心理压力。
2、可以保留全尸。枪决无法保留完整身体,而注射就不存在这样的情况。
注射死刑已经是我国司法的重大进步,是对被执行人最后的尊重。虽然被执行人都是一些十恶不赦的恶人,但死刑已经是对他最严厉的惩罚,方式也就没有那么重要了。
随著时代的发展,执行死刑的这种威慑作用在一点点降低
就像说这个死刑是对犯罪分子有强大的威慑作用,但随著时代的进步,更多人不忍心看到这种场面。还是那句老话,无论你采用任何一种方式,来剥夺任何一种人的生命,都不是一个值得我们快乐的事情,这个过程往往都很痛苦。因为这是我们不得已而为之,谁也不希望去剥夺一个生命。其实任何事情的改革和进步,都不是一下子解决的,都需要一点一点往前走,包括死刑。
注射死刑,主要是对被执行人注射两针,注射死刑减少被执行人的痛苦,是更人道的死刑。希望罪案少点发生,社会治安更好,死刑只存在法律中。所以我们首先要让行刑的过程变得人道主义。然后一点点,在走向废除死刑。
废除死刑可能是世界潮流的一个大方向。让剥夺的生命的过程,尽量的人道一些,因为剥夺生的命过程,如果很残忍的话,这并不利于我们推广和谐人道的理念。
对于一些罪大恶极的犯人我们会将其判处死刑,其实此行的方式也分为很多种,比如说注射死刑,也有人将其称之为安乐死。但是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想过这样一个问题犯人在接受注射以后没能死成应该怎么办呢?其实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很简单,的确有一部分犯人会因为个人体质或者是其他方面的因素导致第1次注射没能死成,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需要注射第2针就可以了。对此也有不少网友表示:还真是令人同情。
在注射死刑中,一般是先使用巴比妥类药物,然后再使用钾类药物,正常情况下犯人只需要几十秒的时间就能够死亡,但如果一针没死的话情况就会比较惨了,毕竟身体被注入药物以后是会产生一些不良反应的,甚至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要比枪决更加痛苦。不过注射死刑其实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人道主义的体现,和枪决相比注射死刑能够更好的保全尸体,这也符合我国死者为大的传统理念。而且就算是不考虑这些传统理念,从经济成本上来讲,注射死刑也要比枪决更加的划算。
单单考虑枪决,执行成本是最低的,一把枪一颗子弹就足以,而且枪支是可以重复使用的。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枪决的附加成本很高,比如组织形成,戒严等等。仅仅是考虑戒严所需要的人数就达到了几十人甚至上百人,所以在实际操作的时候会更加的麻烦。相比之下,注射死刑本身的成本要比枪决更高,但对于场所等方面的需求较低。其实注射死刑出现的历史并不长,1977年美国成为第1个使用注射作为合法死刑的国家,而中国则是第2个采用注射死刑的国家。
关于死刑的争议一直都是比较大的,到现在为止还有很多国家都选择了取消死刑,截止到2018年,明确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达到了107个,这一点对我们来说可能很难理解。其实这也和各国的社会环境以及文化有很大的关系。而在中国,一共有46个罪名适用死刑,但与此同时刑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据相关数据显示,中国是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但官方并没有公开具体的数据,反而是有不少外国机构给出了一些资料。
其实大家对于死刑的争议主要就是体现在人道主义和担心冤假错案,但客观来讲,死刑的存在还是很有必要的,这对于那些心怀不轨的犯罪分子来说也是一种威慑。其实在古代,各国对于罪犯都没有那么宽容,各种层出不穷的刑法要比如今的注射死刑或者是枪决残忍多了。包括现在,还有部分国家保留着斩首这样残酷的刑罚。和这些刑罚相比,注射死刑真的算不上什么。
其实大家对于犯罪分子的看法往往会趋于极端,尤其是对于那些极为残暴的犯罪分子。面对这样的情况,总是会有一批人站出来指责大家的做法。但是,对于绝大部分普通人而言,就是没有办法忍受那些犯罪行为,因为犯罪行为势必伴随着受害者的出现。除了这些受害者,没有任何一个人有立场原谅罪犯。过于被自己的情绪左右固然不是一件好事,看待一件事情的时候尽量保证客观的立场也很重要。但是,让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更为重要。而这也是中国没有废除死刑的原因之一,毕竟有些恶是需要被彻底消灭的。
是的,我们必须营救。《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犯罪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1979年制定的刑法写道,“死刑只适用于犯下滔天罪行的罪犯”。
1997年修改刑法时,十恶不赦的罪行变成了极其严重的罪行 极其严重的犯罪,是指对国家和人民的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 (一)第一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可以判处死刑 第115条、纵火、断水、爆炸和投毒应判处死刑 三、对破坏交通工具、电力、易燃易爆设备等判处死刑。 第四,对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处以死刑 第五,对非法走私武器弹药处以死刑 第六,对非法集资、金融和信用卡诈骗处以死刑 故意杀害、伤害、强奸、拐卖妇女、儿童的,处死刑,抢劫、盗窃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处死刑;知道赵入狱的,处死刑;知道向军队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的,处死刑;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违反职责的士兵有11种,可以判处死刑 这个罪犯犯下了一项特别严重的罪行 被立即判处死刑的,经最高法院批准,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枪决或者注射的方式执行死刑
2。《监狱法》规定,监狱应当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 然而,即将执行死刑的罪犯应受到严格控制,并给予必要的人道主义待遇 当罪犯听说第二天就要执行死刑时,他紧张得突然脑溢血。应该救他吗? 我想它会获救的 他该死,现在不是执行死刑的时候。 如果你生病了,你必须治疗它 脑出血是一种严重的疾病 我不是医生,通过看书对这个病有所了解。 脑出血,又称脑溢血,是一种急性脑血管疾病,也称脑血管意外 它是一种以突然昏迷和偏瘫为主要症状的常见急性疾病 大多数患者患有高血压或动脉硬化,这通常是由情绪激动、兴奋、过度饮酒、过度劳累、咳嗽和排便引起的 相声艺术家马季先生,平时血压高,在卫生间大便时发力,导致脑出血死亡 抢救指颅内压降低药物,20%甘露醇或山梨醇250毫升静脉滴注,每6 ~ 8小时一次 及时发现,及时治疗,快速治愈 监狱有医院,设备齐全,医疗麻醉实验室等人员配备齐全。他们可以承担脑出血罪犯的初步治疗,也可以被紧急送往当地三级甲等医院进行急救
3。监狱立即向中级法院报告罪犯的发生和营救情况 法院应当立即决定中止执行死刑命令,并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 犯人脑出血好转出院后,会在某一天把犯人带到刑场,确认枪决或注射处死 执行死刑的全过程由检察院现场监督
已经被枪毙的死刑犯,因为验尸官的大意,在火化前活过来了该怎么办?要想知道这种事发生的概率大不大,首先得了解执行死刑的过程。
死刑
简单来说,死刑就是统治阶级依照法律,剥夺罪犯生命权的一种刑罚。死刑的最终目的是让受刑者死亡。
我国现有的执行死刑方式有两种:枪决和注射死刑。枪决是由武警或者法警执行的。武器是长枪或者短枪。上世纪八十年代,枪决是公开的,一般在枪决前还要召开公判大会。进入九十年代后,因为牵涉到人权问题,枪决就慢慢的不再公开了,一般在枪决以后法院会发布个公告。执行枪决时打头还是打心脏,这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话题,有人认为打头,有人认为打心脏。
其实,两者都有。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对著哪个部位开枪,一般都是由行刑单位自己决定的,或者心脏,或者脑袋。《刑法》规定,死刑的执行时间是,经过最高院复核并下达执行命令后的7日内执行,不得超过7日。枪决的时候,使用长枪跟使用短枪后的结果是不一样的。用长枪打头,子弹在极速的旋转作用下会引起颅内高压,然后在瞬间爆炸,其结果就是我们常说的爆头~死刑犯从眉骨到头顶的天灵盖有可能被完全掀掉。
短枪的威力相对小一些,小洞进,大洞出,但不会像长枪那样血腥。打心脏的时候,有些会由专业法医提前在犯人心脏部位的后背上画个白圈,以此来确定心脏的位置,确保不开第二枪。人的心脏普遍长在左胸腔内,但是有些人的心脏长在靠中间位置,甚至有的长在右胸腔内,所以提前找准心脏位置是很有必要的。再说,人的心脏只有拳头大小,隔著衣服和肉,无法瞄准,跟盲打没啥区别。
枪决后,法医会验尸。法医验尸是为了确定犯人有没有真正的死亡。通常,在枪决之后,法医会用器械插进伤口里反复搅动,如果死刑犯还有生命体征的话会发生刺激反应。如果死刑犯尚有生命体征,法医会提醒法警上来补枪,直到确定没有生命迹象为止。当然,凡事无绝对。法医也可能会出现失误,但是这种概率是极小的。
曾经就有这样一个案例
2005年黑龙江一名女子因为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原因是用毒药毒死自己的男朋友,同年并公开执行枪决,这名年轻漂亮的死刑犯被一枪从后脑勺打进去,从下颚处穿出来 ,法医现场检查后发现死刑犯已经没有了动静,并确认已经死亡,于是直接拉到火葬场进行火化,在对尸体进行修补处理的时候,这名死刑犯突然清醒,把火葬场的工作人员吓到了。
于是惊呼诈尸了跑了出去,在外面守候的法警跟法医听到后震惊,于是几个人持枪壮胆走进去,在发现并不是诈尸而是死刑犯并没有死而是恢复意识了,法医上去检查发现的确是没有死,原因是子弹打偏了,死刑犯当时直接昏迷过去,在运输过程中的颠簸,到了火葬场后不久恢复意识,也就有了后来的所谓诈尸。
对于这个事情家属知道后哀求说,既然当时没有打死,就是老天不让她死,所以应该放过她,而法警跟法医也拿不定主意,于是向上面汇报,上面经过商讨最终决定,既然枪决没有打死,但是流程上面是有补枪原则,所以应该继续补枪,最终由法警持枪进去进行补枪,把这名在火葬场复活的女死刑犯补死,然后把尸体推到火化炉火化。
法医怎么判断死刑犯生死的
首先是用一根表面粗糙的铁棍去捅到死刑犯被枪击的伤口,然后用棍子一顿搅动,这样一般如果死刑犯没有死就会被这种搅动的疼痛弄醒,判断没有死,这样法警就会上去补枪,二是看死刑犯还有没有动静,第三就是摸脉搏,第四就是听呼吸,第五就是看瞳孔是否放大,这些都是判断死亡与否的基本方法,很少会出现问题的才对,只能说这次属于意外情况。
也就是这样的事情发生了,后来就规定不允许家属跟其他无关的人靠近尸体,全程封闭进行,所以对于没有死亡的死刑犯,就有了执行的方法,而也是这种事情的出现,就存在了在执行完以后更严格的检查方式跟标准,就算刑场没有死 那也逃不过后来其他地方的补枪,不会因为刑场没有死就放过,而现在的检查方式更严格更科学,出现死刑犯不死送火葬场苏醒的事情几乎不存在了。
敲响警钟不要以身试法,任何触犯法律底线的人,都不要存侥幸心理,法律将会严惩不贷,必然要付出惨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