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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4-17 20:29:01

三种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是:如果担保物权是指抵押、质押和留置,则应当是留置权人优先清偿,再是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之后是质权,最后是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三种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三种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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