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人员在看守所里,会接受看守所组织的法律、道德等教育,看守所还会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看守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室外活动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在拘留所被拘留的人,每天一般要做以下事情。
1、面壁思过、做早操。
2、学习 法律常识 和报刊。
3、简单的手工劳动。
4、条件较好的看守所业余时间下棋看电视等。 法律依据 第五十九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教育制度,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文化、时事、政策、所规、行为养成、技能培训、心理健康等教育。 第六十条 对被拘留人的教育,可以采取集体教育、分类教育、个别教育、心理矫治、亲友规劝、社会帮教、现身说法等形式进行。 拘留所应当在被拘留人入所24小时以内进行第一次谈话教育,在解除拘留前进行一次谈话教育。 对被拘留人的集体教育每周不少于10个课时。 第六十一条 拘留所应当每日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六十二条 拘留所应当开展所内文化建设活动,营造有益于被拘留人身心健康,促进被拘留人知错、认错、改错的文化环境和氛围。 第六十三条 拘留所在确保安全和被拘留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组织被拘留人在所内开展适当的劳动教育或者职业技能培训。 拘留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刑事拘留期间,会由看守所组织开展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遵守监规的教育,开展力所能及的体力劳动。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根据法律规定, 看守所是 羁押 依法被 逮捕 、 刑事拘留 的人犯的机关。其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在羁押期间,由看守所组织开展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遵守监规的教育,开展力所能及的体力劳动。依法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 法律依据: 一、《 看守所条例
》第四条 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刑事拘留在看守所里面做什么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 二、《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看守所应当根据人犯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重点开展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遵守监规的教育,促使人犯遵守监规,如实讲清问题,积极检举揭发监内外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十三条 为了促进人犯的思想改造,增强人犯体质,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侦查、起诉、审判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在所内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 第四十四条 组织人犯劳动,必须量力而行,患病的人犯、 死刑 犯不得参加。 严禁私自使用人犯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活。
刑事拘留期间 ,会由看守所组织开展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遵守监规的教育,开展力所能及的体力劳动。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 ,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 检察院审查 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拘留所被拘留的人,每天一般要做以下事情。
1、面壁思过、做早操。
2、学习法律常识和报刊。
3、简单的手工劳动。
4、条件较好的看守所业余时间下棋看电视等。
法律依据
第五十九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教育制度,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文化、时事、政策、所规、行为养成、技能培训、心理健康等教育。
第六十条 对被拘留人的教育,可以采取集体教育、分类教育、个别教育、心理矫治、亲友规劝、社会帮教、现身说法等形式进行。
拘留所应当在被拘留人入所24小时以内进行第一次谈话教育,在解除拘留前进行一次谈话教育。
对被拘留人的集体教育每周不少于10个课时。
第六十一条 拘留所应当每日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六十二条 拘留所应当开展所内文化建设活动,营造有益于被拘留人身心健康,促进被拘留人知错、认错、改错的文化环境和氛围。
第六十三条 拘留所在确保安全和被拘留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组织被拘留人在所内开展适当的劳动教育或者职业技能培训。
拘留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句话告诉我们,对于犯罪,一定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可是有的人,偏不信这个邪硬是要违法,那么最后只有自己去承担后果了,可能有人会说,最坏的后果不就是坐牢吗?对此我想说可别小看坐牢,有的人连短短几日的拘留都忍受不了,更别提长时间的坐牢生活了,这并不是耸人听闻,拘留所的生活与一般人想象的有不少出入。
就拿行政拘留举例,在进入抱留所的时候。首先,会给你进行全方位的检查,连鞋都不会放过。此后,每天早上起来,警察会要求你朗诵治安条例,这还不算什么,其实对于普通人来说,初进拘留所,就有一种自由被剥夺的感觉,很不适应,每天只能对着窗口望风,不仅如此,拘留所的饭菜一般都不怎么样,而且价钱还贵,几十元一份,所以行政拘留的人,一定要带够钱。
但跟刑事拘留比起来,行政拘留还是要好过多了,因为刑事拘留,除一日三餐以外,大部分时间都要干活,而且十几个犯罪人员一个屋子,难免会有摩擦,日子就会非常不好受。综上所述,那些因为一般违法行为,比如酒驾和贴传单等,进入拘留所的人,感受到了拘留所的生活之后,就觉得自由的阳光是多么的可贵。
行政拘留尚且如此,更别提那些,构成刑事犯罪的人员,他们长久的牢狱生涯,自由对他们来说,可以称得上是天堂的存在了,所以最后郑重的告诫大家,千万不要违法犯罪,世上可没有后悔药吃,
在拘留所拘留期间进行教育及文体活动,并进行必要的体力劳动。
《拘留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