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买卖合同约定期限应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试用的时间,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依合同条款及交易习惯确定,依合同条款及交易习惯无法确定的由出卖人决定。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