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解除合同一般没有违约责任。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情形并不要求合同履行不能,合同仍然能够履行,只是履行代价过于高昂且强行履行将导致合同当事人之间出现严重的利益不平衡状态,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可以依法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