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失效的时间以及它是否适用于生效以前发生的行为。刑法生效时间: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公布后间隔一段时间才生效。刑法失效时间:立法机关明文宣布原有法律效力终止或废止;新法的施行使原有法律自然失效。对于生效以前发生的行为,原则上适用旧法,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适用新法。
《刑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法律解析:
刑法 效力有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1)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即刑事 管辖权 的范围。
(2)刑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有两种规定方式: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刑法的效力有: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象效力。空间上,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刑法。对象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犯罪的适用刑法。时间上,犯罪在追诉期内的,适用刑法。
《刑法》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法律分析】
刑法的适用范围,又叫刑法的效力范围,指的是一个国家的刑法在什么范围、在什么时间它是有效的。刑法的效力范围可以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和刑法的时间效力两个问题。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人的效力,它是解决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在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当中,主要掌握的是刑法的溯及力的问题,即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我国刑法是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从旧就是按照行为时的法律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刑法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失效的时间以及它是否适用于生效以前发生的行为。即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生效时间是指刑法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法律效力。主要有两种方式:
(1)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 公布后,经过一定的期限再生效。刑法失效时间是指刑法效力的终止时间。通常有两种:
(1)由立法机关明确宜布失效。
(2)自然失效由于新法代替了旧法,旧法自然失效,或者由于立法时一些特殊的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然失效。
另外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效以前未经审判的或判决尚末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我国刑法对于溯及力,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至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如果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并且依照新刑法关于时收的规定应当迫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迫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新州法不认为是犯那成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新刑法。新刑法实施以前。依照行为时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刑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有两种规定方式: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我国刑法于1979年7月1日通过,7月6日颁布,自1980年1月1日起生效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法的生效日期规定在刑法第452条,即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刑法的失效时间,有两种方式:一是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二是自然失效,即新的法律的颁布代替了同类旧法的内容,或者由于原来立法的特殊条件消失,旧法自行失效。
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为了更好地使法律保持有效的作用,以及审查相关部门能够最大程度处理案件,特别是 刑法 这一大法,在追诉的时候是有时效限制的。在这个时效内追诉,提供有效的 证据 进行上诉,是可以重现审理这一案件,无论是哪种结果,都会使得案件得到较为准确的审判。那么法律上对于刑法中的时效规定是多少呢。
刑法中的时效 有着怎样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 有期徒刑 的,经过5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死刑 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对于“法定最高刑”的确定,应根据刑 法规 定的条款和量刑幅度,按法定最高刑来计算追诉期限。如果所犯罪行的 刑罚 分别规定有几条或几款时,按其罪应适用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 追诉时效 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同时生效。由于此次刑法修改的幅度比较大,在《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后,必然有许多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会涉及一个新旧刑法适用的时间效力问题,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前及时公布《解释》,旨在解决修正前后刑法的协调适用问题。
对于新旧刑法的时间效力,或者说修正后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无疑应严格遵循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也即通常所称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因此,《刑法修正案(九)》也不例外,除《解释》就有关问题作出规定的以外,其时间效力应根据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来确定,即对修正后刑法施行之前发生的犯罪行为,如果修正前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修正前刑法如果修正前刑法认为是犯罪的,并且依照修正前刑法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修正前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修正后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在修正后的刑法施行以前,依照修正前的刑法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显然,《解释》不过是对《刑法修正案(九)》中一些容易引起歧义条文的时间效力的明确。但无论是第一条规定对从业禁止这一保安处分措施的适用,第二条关于 死刑缓期执行 期间因故意犯罪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 死刑的条件 把握,第三条规定 数罪并罚 的决定刑及执行,还是第六条和第七条对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作出规定,《解释》在明确《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时,都体现了以现行刑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为基本遵循。也就是说,不管《解释》明确规定是适用修正前刑法,或者是规定适用修正后刑法,其实都从处理结果更有利于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角度来进行考量。
在规定《刑法修正案(九)》的时间效力问题时,《解释》除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外,还贯彻了一些相关的刑事法律原则。其中,鉴于《刑法修正案(九)》对侮辱、诽谤、虐待犯罪告诉程序所作的修改,实际上只是 刑事诉讼 程序而非刑法实体问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并不存在能否享受“从旧兼从轻”的“优待”问题。而且,适用《刑法修正案(九)》显然更有利于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而,《解释》第四条、第五条在对侮辱、诽谤、虐待修正条款的时间效力作出规定时,特别强调了诉权保障原则,即对侮辱、诽谤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或者虐待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规定适用修正后刑法,更有利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启动和运行。
此外,《解释》第八条在对《刑法修正案(九)》关于 贪污 、 受贿 犯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修正条文的时间效力作出规定时,还遵循了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哪些请求权不适用 诉讼时效 ?
《民法总则》第196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 抚养费 、 赡养费 或者 扶养 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从上文中资料可以看到刑法的时效,也在逐步进行改善,以适应当时的社会相关问题,可以得到最好的解决途径。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可以看到,针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案件,在审理的时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社会反应,可以加快审判的速度。
时间效力
刑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有两种规定方式: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法。我国刑法于1979年7月1日通过,7月6日颁布,自1980年1月1日起生效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法的生效日期规定在刑法第452条,即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法。
刑法的失效时间,有两种方式:一是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二是自然失效,即新的法律的颁布代替了同类旧法的内容,或者由于原来立法的特殊条件消失,旧法自行失效法。
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法。
关于溯及力的原则有:
(1)从旧原则,即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即对于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新法一律具有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是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应当按照旧法处理;
(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是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应按照新法处理法。
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问题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法。新中国成立以后刑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刑法法。刑法施行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法。
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法定最高刑较轻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法。刑法分则所涉及的理论问题主要是罪名﹑罪状和法定刑法。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