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为:到期债权;如果债权都到期了,则先清偿有担保的债权,如果没有担保,则先清偿负担较重的债权,如果负担相同,则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