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的规定包括在法律限制转让期限内不得用于质押,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能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
《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公司发起人持有的国有股,在法律限制转让期限内不得用于质押。
第三条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
第四条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