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不能适用于证人,如果是通知证人去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是合法的。不过,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传唤不能适用于证人,但是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因此,如果是通知证人去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是合法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在公安局作的笔录在法庭中具有法律效力。询问笔录可能比较完整的展示案件过程,但是单纯依靠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即便该笔录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合法,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规定,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属于公文书证,其是公安机关依据一种比民事诉讼更为严肃的合法行使诉讼程序获取的证据,具有当然的证明力,所确定的事实可直接认定。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在民事诉讼中属于一般书证书,其效力要高于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刑事询问笔录与通常意义的公文书证具有明显的不同。公文书证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制作的文书,并以此文书作为证明案件有关情况的书证。公文书证的制作者和证明者都是同一主体,其所反映的内容正是公文书证出具机关对待证事实的说明、看法和意见,系制作机关对待证事实的确定性陈述,具有中立性和客观性。而刑事询问笔录是公安机关在处理报案或报警后就有关事件向有关当事人或证人进行调查询问所形成的笔录,其通常采用一问一答的询问方式,要载明在履行职务行为中具体参加调查人员的姓名,并由接受调查的当事人或证人签字或捺加手印予以确认。刑事询问笔录无须加盖公安机关的印章或由公安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其主要是用于公安机关内部履行公务上的需要以及作为档案资料加以保存。可见,刑事询问笔录并非像一般公文书证那样由公共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有关事实情节和特定事件作出职务上的认定和法律上的评价,其也并非像一般公文书证那样在社会上的一定范围内具有适用上的或者利用上的普遍性效力。从制作过程来看,刑事询问笔录并不能排除因主、客观原因导致接受询问的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不能如实反映事实真相,甚至与事实真相相悖离的情况。而且,刑事询问笔录具有派生性,难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只有在与其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形下,才能够有助于确认该种证据是否可信。所以,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或其工作人员经公安机关依法传唤所形成的刑事询问笔录在民事诉讼中就其证据属性而言,仍为证人证言。刑事询问笔录在民事诉讼中的采信应当适用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根据证据规则,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可以的。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传唤证》、“强制传唤”的相关要求规定:
1、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2、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3、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这个是合法的,规定办案期间不允许一个人出去办案,必须两个人以上同行并做好现场影像取证工作和现场询问笔录。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正常办案一般是两个人执法其中一人可以是协警,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单独执法,比如简单的治安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只有一人。又或者紧急情况下也可以一人处理。而交通警察其实大多数情况下也是一个人执法的。辅警讯问不属于行政行为。辅警单独的执法行为是不合法的,辅警不具备行政编制不是行政机关人员,不构成行政行为。辅警是在警察的指导,监督下进行工作,没有职务权力,辅警的行为不符合法律效力,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产生影响,所以没有行政行为的权力。辅警与公安局无劳动关系而只有劳务服务关系,所以不具备外部要素。询问、讯问证人、嫌疑人、被害人等必须两名警察在场,但是现在警力不够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最关键是没证据证明人家是一个人进行的询问,如果能证明是一个人进行询问,本人所做的笔录将无效,相关警察也会被追究责任。
可以。
【法律分析】
传唤只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而不适用于证人。并不是不可以传唤证人。由于证人的保护制度不够完善,证人不愿意作证的情况还存在。传唤分为传唤证传唤、口头传唤、强制传唤三种。可以在现场询问证人,也可以让证人到指定的地点进行询问,而且询问证人必须要有询问的证件这样才办理才算是合法的,传唤证人是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不然就是属于不合法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权传唤证人,要求证人到指定地点,对证人进行讯问。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侦查人员询问证人,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地点的选择,应当从有利于获取证言、保证证人作证的积极性方面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