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应当按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目的、交易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语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语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