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的特点:
1、正当防卫行为的主客观一致性特点。
2、正当防卫行为具有正义性。
3、正当防卫行为的主动性与被动性。
4、正当防卫行为同时具有破坏作用和保护作用。
正当防卫有利于使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特点如下:
1、正当防卫是目的正当性和行为的防卫性的统一;
2、正当防卫是主观的防卫意图和客观上的防卫行为的统一;
3、正当防卫是社会政治评价和法律评价的统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概念特征:
1.正当防卫是目的正当性和行为的防卫性的统一。目的正当性是指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防卫性是指正当防卫是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同不法侵害做斗争的行为。他既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又是公民在道义上应尽的义务,是一种正义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目的正当性与行为的防卫性具有密切的联系。首先,目的的正当性制约着行为的防卫性。其次,行为的防卫性体现着目的的正当性,是目的正当性的客观表现。
2.正当防卫是主观的防卫意图和客观上的防卫行为的统一。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正当防卫在客观上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一定的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因此具有犯罪的外观。但是,正当防卫与犯罪具有本质的区别,我们只有看到正当防卫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国家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本质,才能真正把握住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依据。
3.正当防卫是社会政治评价和法律评价的统一。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且客观上具有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性质。因此,正当防卫没有法益侵害性,这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肯定的社会政治评价;正当防卫不具备犯罪构成,没有刑事违法性,因此,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肯定的法律评价。在这个意义上说,正当防卫是排除社会危害性和阻止刑事违法性的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行为。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
(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不法侵害的范围。就该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于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4)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所实施的。 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进行防卫,属于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应视行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 2.时间条件。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3.对象条件。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至于不法侵害者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对于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只要具有紧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为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都可以对其进行防卫反击。但在防卫手段上应有所节制。 4.主观条件。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不是出于上述目的,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因此,下列三种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1)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
(2)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是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而发生的相互侵害行为。
(3)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 5.限度条件。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
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就不法侵害的范围而言,有人认为,指犯罪行为;有人认为包括违法和犯罪行为。我们认为后一种观点正确。因为如果把不法侵害仅限于犯罪行为,实际上限制甚至剥夺了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不利于同犯罪作斗争,与立法赋予公民正当防卫权利的宗旨不符。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有人认为对任何不法侵害都可以实行正当防卫;有的则认为只能对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
由此我们认为,下列几中行为,均不能或不宜进行正当防卫:
1、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合法行为包括依照法律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等;
2、对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实行反防卫;
3、对紧急避险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4、对意外事件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5、对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不宜进行正当防卫;
6、对过失犯罪和不作为犯罪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因为上述各种行为,有的是正当合法行为,有的是缺乏侵害紧迫性的行为,故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起因。如果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者进行防卫,则属于假想防卫。对此种情形,应视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如果主观上有过失,并造成法律规定的损害后果,依过失犯罪论处;如果没有过失,则应当按照意外事件处理,不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是指不法侵害的实行行为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这一段时间。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确已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已经开始”,是指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直接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对法律所保护的权益构成了现实的威胁。它表现为已经逼近侵害对象、已经着手实行侵害、已经威胁到被害人的安全上。例如:某晚,王某与李某等人一起吃饭,席间,王某开玩笑将李某的隐私告诉大家。听到众人的嘲笑李某非常恼火,大骂王某,王某马上向李某赔礼道歉,李某却要求王某自打嘴巴,王某不从,两人发生争执欲大打出手,后被同桌人拉开。饭后,李某尾随王某准备报复。当行至一黑暗处时,李某从地上拾起一块砖头,朝王某头上猛砸两下,此时王某已满头是血,后勉强起身逃跑,李某却紧追不舍,并用砖头将王某砸倒,其高举砖头又准备砸向王某,此时王某从腰间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李某腹部刺了一刀,致李某当场失血过多致死。本案中,当王某的生命真正受到威胁时,才采取防卫措施,所以其行为属正当防卫。
防卫不适时,分为以下两种:
1、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就实施防卫,叫事前防卫;在不法侵害着手实施之前,由于合法权益尚未处于不法侵害的直接威胁或侵害之下,一般不允许实施防卫行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虽然不法侵害的实行行为尚未着手,但是由于这种不法侵害行为本身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并且其在预备阶段已经表现出明显的攻击性,从而形成了防卫的紧迫感,这种情况下可以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但一般情况下,对不法侵害的预备行为不能进行防卫行为,而只能做好一定的防范措施。
2、如果在不法侵害已经终止后,对侵害人进行防卫的,属于事后防卫。以下几种情形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终止:
一是不法侵害已经完结;二是不法侵害人自动中止侵害;三是不法侵害人已被人制服;四是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由于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不存在使其停止的问题,因而事后防卫不是正当防卫行为,而是一种带有报复性特点的私力救助行为。
(三)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
正当防卫的对象,只限于实施不法侵害的自然人,而不包括动物、财产和法人,更不能及于其他公民。不管不法侵害者是否具有责任能力,都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对于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的侵害,只要具有紧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为无责任能力人,都可以对其进行防卫反击,但在防卫手段上应有所节制。对于动物的侵害,如果是作为犯罪工具被人驱使的,将动物打死打伤,属于正当防卫。
实行正当防卫,其目的是为了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而不法侵害的行为只能来自侵害者。因此,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共同犯罪除外),才能达到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
(四)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防卫意图。
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如不是出于上述目的,则不能成为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中防卫意图的认定时常受以下几种因素的干扰:
1、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由下述案例解释:
“李某与邻居长期不和,双方时有撕打行为。李某与妻子商量,要好好教训一下邻居。其妻子出主意说:先打人的无理,咱不能先动手,将来不好办,想办法让对方先动手。此后,李某对邻居多次挑衅。某日,李某故意将开水泼到了邻家之妻的身上,致其胳膊被烫伤。邻居气愤之下,将甲的头部打破。李某遂将该邻居打倒在地,用棍猛击其头部,致其严重脑震荡。邻居找到村委会要求李某赔偿,但李某与其妻子坚称是邻居先动手的,他们是正当防卫,拒绝赔偿。”
本案涉及到防卫挑拨与正当防卫的问题。防卫挑拨与正当防卫存在着根本的区别,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本人、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而对不法侵害采取措施的正当行为,其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而防卫挑拨是故意诱发不法侵害,主观上具有借机伤害对方的犯罪意图而非防卫意图。在本案中,甲某预先挑起被害人侵害自己,然后再借机教训被害人。然后,甲某多次挑衅其邻居,邻居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将他头部击伤,甲某便借机故意实施伤害行为。因此,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行为,而是防卫挑拨,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相互进行的非法侵害行为。是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而发生的相互侵害行为,如互相斗殴。但是,在相互斗殴中,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因而也可能进行正当防卫:
一是在一般性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另一方面临生命的严重威胁。二是斗殴一方已经放弃侵害,例如宣布不再斗殴或者认输、求饶、逃跑,而另一方继续侵害,则已经放弃侵害的一方就具备了进行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他可以为了制止对方的进一步加害而采取必要的反击措施,这种情况下的反击可以成立正当防卫。
(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新刑法第20条第2款放宽了防卫限度,所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指从双方行为性质、手段、强度的比较看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必须实行的侵害,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等不必要的严重后果。可见“明显”和“重大损害”是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例如本案:某村民张某,平时胆大妄为,无恶不作,曾因盗窃、抢劫,等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出狱后变本加厉,惹是生非,称霸于邻乡、附近各村,几乎无人敢惹。在家里也是蛮不讲理,对妻子百般虐待,妻子忍无可忍,只好回娘家。事后,张某到岳家找妻子,与岳父李某发生口角,张某拿菜刀朝岳父李某头部就砍,顿时鲜血直流,李某被激怒,随手从门后操起锄头自卫,张某弃刀就跑,因当时下雨路滑,张某出门不多远就摔到在地,被赶上的李某几下猛打,张某当场死亡。事后虽全村村民联名写信给当地政府机关,称李某为民除害,望司法机关从轻处罚。但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确已超出了正当防卫限度,所以最终仍被处以有期徒刑三年。
又如此案:一日,邻居甲、乙因生活锁事发生争吵,进而发展成相互厮打,后被人拉开。乙感到在刚才的厮打中,自己吃了亏,太丢面子,遂回家拿出菜刀要砍杀甲。甲见状赶忙逃走并躲了起来,直到天黑之后,才敢回家,不想乙仍不罢休,见甲回来,又持刀追了上来,眼看乙就要追上了,甲急忙从邻居丙手中夺过铁锨,朝乙头部打去,导致乙当场倒地身亡。在此案中,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答案是肯定的。试想一下,在本案中,如果当乙回家取菜刀时,甲感到虽自己在刚才的厮打中占了上风,但仍不够解气,遂也回家拿了把铁锨,拿铁锨的甲与拿菜刀的乙在打斗的过程中,甲出手快了一步,将乙打死。甲的这种行为已经不属于正当防卫。同样的一铁锨将乙打死,二者的性质却截然不同。前一种情况下,甲的行为具备了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甲已经放弃了侵害(躲避逃跑的行为足以证明),而乙仍穷追不舍,继续加害,甲的行为就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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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基本特征表现为:首先,在客观上具有防卫过当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其次,在主观上对其过当结果具有罪过。
对于防卫过当的量刑,我们刑法典第20条第2款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在确定何种情况下减轻、减轻多少,在何种情况下免除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防卫目的。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见义勇为而防卫过当,比之为保护自己合法利益而防卫过当的,对前者的处罚应更轻。
(2)过当程度。即所造成的重大的损害后果与必要限度的差别具匠心。轻微过当,则罪行轻微,处罚亦应轻微。严重过当,则罪行严重,处罚相对要重。
(3)罪过形式。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间接故意,从前到后,减轻处罚的幅度乃至免除处罚的可能性应当是依次递减的。
(4)权益性质。为保护重大权益而防卫过当,比之为保护较小权益而防卫过,前者的处罚应当更轻。
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其基本特征如下:
1、是目的正当性和行为的防卫性的统一;
2、是主观的防卫意图和客观上的防卫行为的统一;
3、是社会政治评价和法律评价的统一。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1] 根据《刑法》[1]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警察执行职务时也应当遵守上面规定,没有特殊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故意伤害、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相关条件
必要条件
根据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件[1]: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这种不法侵害可能是针对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针对自然人的;可能是对本人的,也可能是针对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权利,也可能是侵害财产或其他权利,只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即符合本要件。
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所谓“不法侵害”,指对某种权利或利益的侵害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违法的侵害行为。
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实施完毕,或者实施者确已自动停止。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即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应受一定限度的制约,即正当防卫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另一方面,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袭击,防卫人往往没有防备,骤然临之,情况紧急,精神高度紧张。一般在实施防卫行为的当时很难迅速判明不法侵害的确实意图的危险程度,也没有条件准确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方式、工具和强度来进行防卫。因此,只要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都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时间条件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依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行为的实施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正在进行”一般理解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但是尚未结束。
(一)何谓已经开始,在法律界存在众多不同见解,如“现场说”“临近说”“着手说”等。本文选择几种有代表性的学说分述如下:
(1)“现场说”强调以不法侵害人进入到现场为标准来作为不法行为的开始标准,但行为人进入了现场到实施犯罪行为,需要一定的时间间隔,而且我们很难判断行为人究竟是要实施犯罪还是其他,而此时任由防卫人主观臆断不法行为人已经进入现场,就实施所谓的正当防卫,很容易引起正当防卫的滥用,似乎不太合适。因此,该说侧重保护了防卫人利益,但忽视了不法侵害人的一些的权利,有其不合理性。
(2)“临近说”强调要直接面临不法侵害人时才可以开始防卫行为,这是不利于保护防卫人利益的,可能等到直接面临时,往往会来不及防卫就已经遭受侵害了,此时,在时间要求上过于苛刻,不利于正当防卫的实施。
(3)“着手说”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有时难以认定怎样才算着手,而且对于一些突发性的犯罪,往往从着手到行为的结束需要的时间很短暂,而此时要求犯罪人开始着手才实施防卫行为,最大的问题就是可能使防卫不到位,不利于对被侵害法益的充分保护,似乎不妥。而且,对于“着手”本身,在刑法学界的争论甚大,如何认定着手,本身即是一个问题。只有在那些有预谋的,有计划的故意犯罪中采取着手说比较适宜。
(4)“综合说”恰好解决了上述观点的不足之处,即原则上以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作为不法行为开始的标准,但当合法权益面临被侵犯的紧急危险时,可以采取防卫行为。这既有利于充分保障防卫者的利益,同时也兼顾了不法侵害人的一些应有利益,因此比较合理。
限度条件
我国现行《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此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就是防卫过当。但在学界和司法实务中对什么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什么是造成重大损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这二者的关系如何都存在重大分争。
如何确定和理解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有三种不同的学说。“基本必要说”认为,防卫行为同不法行为相比较,在手段、强度、后果、性质等方面要基本相适应,即要求二者完全相适应,方可满足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否则构成防卫过当,承担刑事责任。“必需说”认为,防卫行为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必要限度,只要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无论对不法行为人造成的损害轻重,均不认为是防卫过当。“需要说”认为,要认定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应该以该行为是否有利于支持和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需要为原则,只要防卫人认为有此需要,无论其实施什么样的防卫行为,均可认为是适当的,都成立正当防卫。
依据现行刑法对此问题的规定,我们看出 “必需说”不仅与现行刑事立法相吻合,而且经过司法实践的长期检验也是完全正确的,该说对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进行了充分的考量,权衡各方利益,既有利于打击犯罪,也考虑到了对不法行为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当然在此仍然存在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即判断认为是足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标准是:
(1)为了避免较轻的不法侵害,不允许防卫行为造成更加严重的危害后果;
(2)对于没有明显危急人身、财产等重大利益的不法侵害行为,不允许采取造成重伤等手段对不法行为人进行防卫;
(3)能够用较缓和的手段进行有效的防卫之情况下,不允许用激烈手段进行防卫。
对象问题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实施不法侵害人本身而不能针对无辜的第三人,因为对于不法侵害的发生第三人并无过错,正当防卫必须是合法对不法,而不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因防卫人的行为所造成第三人损害的,防卫人对此要承担刑事责任。此外,根据《刑法》规定,采取正当防卫以制止不法侵害,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这里的损害包括财产的损害,即正当防卫除了直接针对不法侵害人本身以外,应当包括其财产,理由如下:
(1)《刑法》有关采取正当防卫以制止不法侵害规定中,并未明确规定只能针的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进行,而且只规定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并未规定只能是造成人身损害。因此,财产的损害应当包括在内。
(2)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犯罪人所拥有的财产,即财产的权利归属应当是侵害者本人,而不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当然处在侵害者本人现实支配之下的财产可能是基于不法所取得其中可能包括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也可。
正因为此,侵害人在实施不法侵害时,面对防卫人可能会毁坏其财物的情况下,他要面临一个抉择,是实施侵害行为呢?还是为了保全得来不易的财产,而放弃侵害呢?当后者的利益大于前者的时候,侵害人可能会选择放弃侵害行为。因此,利用其财产所进行的防卫有时会起到一定的防卫作用,既然正当防卫是为了维护合法者的利益,防卫应当是允许多样化的只要行为得当即可。
处理办法
关于防卫过当刑事责任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因为防卫行为是不法侵害引起的,是为了使被不法侵害者所侵害的客体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以“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关于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不负责任的规定。本款是对第一款的重要补充。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于这些不法侵害行为性质严重,且强度大,情况紧急,因此,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和其他后果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谓“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类似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群中实施的爆炸犯罪等。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公民应牢记这个权利,善于运用这个权利,保卫国家、公共利益,保卫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由此可知,所谓正当防卫,是指用给不法侵害者造成某种损害的方法,来保卫是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的行为。正当防卫是公民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一个法律武器,公民应当掌握好这个武器。当遇到抢劫、盗窃、强奸、行凶、杀人、放火等等违法犯罪行为时,就要善于运用正当防卫行为来维护合法权利。
其他相关
怎样正确运用正当防卫?
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只有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
第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第三、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而不能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
第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当您准备进行防卫时,如果符合上述四个条件,那么,您就不必担心自己会负刑事责任了,而应积极勇敢地进行防卫。
哪些是非正当防卫呢?
既有正当防卫,那么就有非正当防卫。如果非正当防卫造成了损害,则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非正当防卫主要有以下几种:
1、防卫过当。它是指行为人的实施正当防卫时,超过了正当防卫所需要的必要限度,并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行为。
2、防卫挑拨。它是指行为人故意挑逗对方,使对方对自己进行不法侵害,接着借口加害于对方。
3、防卫侵害了第三人,也叫局外防卫。它是指防卫者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以外的人实施的侵害行为。
4、假想防卫。它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根本不存在,由于行为人猜想、估计、推断不法侵害行为存在,而对其实施侵袭的一种不法侵害行为。
5、事前防卫。也叫提前防卫。它是指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发生或者说还未到来的时候,而对准备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取了所谓的防卫行为。
6、事后防卫。它是指在不法侵害终止后,而对不法侵害者进行的所谓防卫行为。
防卫意图的瑕疵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构成
从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角度讲,正当防卫权的设立本来就是为了鼓励公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当公民受到不法侵害时,就有权采取防卫措施对侵害人进行防卫,且有条件地不负刑事责任。当一个侵害行为同时侵害两个或两个以上客体,其中一个客体对受侵害人而言是非法利益时,我们应当肯定防卫人防卫行为的正当性,而不能因防卫目的的瑕疵而否定防卫人的防卫权。不法侵害往往具有突发性,受侵害人面临突如其来的不法侵害,精神上处于极度紧张状态,让受侵害人准确判断侵害的性质太过强人所难,不切实际,不利于鼓励公民与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所以,防卫意图的瑕疵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构成。
互相斗殴过程中有无正当防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互相斗殴的过程中一般不存在正当防为的行为。互相斗殴,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认定互殴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均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意图。但在一方停止或退出互殴后,另一方继续对对方进行殴打,此种情形下,行为的性质已经转变,从原来的互殴变为一方对另一方的加害,被加害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对加害人实施了防卫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使公共利益、本人或别人的人身和别的权利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法律分析】
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其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一)正义合法性。正当防卫是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同不法侵害作斗争的行为。其既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又是公民在道义上应尽的义务,是一种正义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二)目的合法性。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别人的人身、财产和别人的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人主观上既没有危害社会的目的,也没有危害社会的犯罪意图,因而正当防卫即使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也不负刑事责任。相反应得到社会的大力提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