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导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行为是:债务人无偿赠与或遗赠财产的;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债务人放弃未到期债权的;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恶意延长履行期限的;债务人放弃担保物权的;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等。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