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下落不明无法按期受领货物,出卖人可以提存。其中交付货物的出卖人为提存人,买受人为提存领受人,交付的货物为提存物,由国家设立保管货物的机关为提存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