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延迟受领风险应当由买受人负担。标的物交付前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后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自通知之日由买受人承担。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