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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延迟受领风险应当怎样负担呀

发布时间:2023-04-17 22:38:57

买受人延迟受领风险应当由买受人负担。标的物的交付使用一般视为转移占有,出卖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在约定时间内进行验收交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延迟受领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通知之日由买受人负担。

买受人延迟受领风险应当怎样负担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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