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延迟提货风险一般由其自行负担,存在不可抗力的除外。因买受人延迟提货致使货物未按约定期限交付的,买受人一般应自违约时承担毁损、灭失的风险。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