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财产,清算后,应当对于债权债务进行清偿,清偿的顺序为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合伙企业所欠税款等,最后是合伙企业的债务,若是还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