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无故拒绝受领货物,出卖人可以提存。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时导致难以履行债务,且迟延接受履行影响较大的,出卖人可以将拒领的货物进行提存。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